主张工程款是承包人在建设竣工完成后的应有之义,反之,对于发包人而言,其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应当是工程质量合格,所以当承包人起诉主张工程款时,发包人应当首先考虑工程质量是否合格,至于是通过减少工程款以抗辩还是以反诉的形式主张违约金,就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采取不同的策略会有不同的诉讼效果。
一、直接抗辩还是反诉
通过代理建工案件以及检索建工案例可知,大部分的建工案件,基本上也都是主张工程款费用纠纷,这类案件中,发包人的应诉思路大部分也是一边正常应诉答辩,一边通过提起质量损失的反诉来主张权益,如此一方面保障发包人的权益,一方面影响法官认为案涉工程质量确实有问题从而达到对抗、抵销承包人主张的利息、违约金等。
对于发包人而言既要应诉抗辩又要反诉,那么对于抗辩和反诉内容的明确就显得很重要,不要将两者内容混淆或重复,如此就闹了笑话。对于抗辩和反诉的判断标准,本文进行了总结,基本上从两方面入手:一是主张是否超过施工单位的诉讼请求范围;二是是否具有独立给付请求的内容。如果主张没有超过原告的诉讼请求范围,也没有请求给付内容,则应提出抗辩,否则应提出反诉。
结合上述标准,为便于理解,本文简单总结一下抗辩和反诉的情形,以供参考:
1.关于抗辩的情形:
(1)仅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价款;(2)主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未按图施工等情形,要求减少工程价款;(3)主张因承包人拒绝维修工程而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主张抵扣修复费用的;
2.应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情形:
(1)要求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2)要求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其他财产或者人身损害的;(3)要求承担返修义务或者赔偿损失的;(4)承包人逾期完工,发包人主张工期延误赔偿的。由于《建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6条“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之规定,明确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因质量不合格造成其他财产或承担返修义务、赔偿损失等情形应当反诉,且人民法院可以将其与本诉合并审理。
二、提起反诉的原因
从检索案例来看,大部分的发包人针对工程款支付纠纷都会提起质量不合格的反诉,且明知提起反诉的主张能被支持的概率并不大,因为通常情况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都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或者即使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提交交付使用,如此依据建工司法解释规定,擅自使用的工程,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外,案涉工程视为竣工验收合格,如此发包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支付承包人相应的工程款,且发包人即使提出有质量问题,在法官看来,也不能成为抗辩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正当理由,但是为什么发包人宁愿多承担反诉费,也要提起反诉呢?
一种原因可能是,案涉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即使不能抗辩工程欠款的请求,但只有通过提起反诉,要求施工单位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才能保障其权益,且从法律上讲,不提起反诉,仅抗辩,法院也不会支持。另一种原因是即使质量问题不明显,但出于应诉的策略而言,也应当提起反诉,目的在于抵销、抵抗对方主张的工程款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三、不同实务观点
实务中通过检索案例发现,发包人通过主张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以减少工程款数额的请求,实务中法院并非统一认为仅应当抗辩即可,也有一些法院认为应该反诉或另行起诉,本文主要针对主张减少工程款数额进行实务分析,以此说明任何事物都没有绝对性,抗辩以及反诉才是双保险。
1.需要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
最高院关于(2019)最高法民终164号判决中认为:“九州华伟公司以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请求,系基于工程质量缺陷提出的请求,这是相对于本诉(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独立的诉讼请求,并非上引司法解释条款规定的就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的抗辩。并且,九州华伟公司的抗辩理由涉及质量缺陷责任认定和具体金额,需另行认定后才能在诉争工程款中进行抵扣。因此,一审法院以九州华伟公司未提出反诉为由未予准许其要求进行质量鉴定的请求,并未违反法定程序。九州华伟公司若认为中建八局承建的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2.另一种观点则完全相反,任务主张修复费用的数额抗辩即可,无需再提起反诉或另行起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2)粤01民终5305号判决中认为:“圣托利公司签收《圣托利工程审核结算确认书》后未提出相关异议,并后续有付款的行为,原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工程结算金额共计3380000元并无不妥。但根据原审鉴定结果,涉案工程公区及客房区均存在没有安装回风管、冷冻水管有异响等质量问题,结合科力公司在原审中提交的《上门维修记录表》等材料,可以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且科力公司未予以维修到位。鉴于双方并无调解意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围绕圣托利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依照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扣减涉案工程合同结算金额的5%(169000元)作为科力公司承担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责任,即圣托利公司应向科力公司支付工程款为290010元-169000元=121010元。
四、律师建议
对于发包人主张建设工程质量问题修复费用是抗辩还是提起反诉,应当根据发包人主张的内容,区分情况对待,如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直接将工程质量违约金或赔偿金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的,发包人提出扣减请求的,因双方已有了明确的约定,故该请求可以应视为抗辩,发包人也无须提起反诉。但若发包人以质量不符约定为由请求拒付或减付工程款,但没有提出承包人因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请求不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只是对承包人请求的一种对抗理由,此时这种诉求视为抗辩权的行使,无须提起反诉。而若发包方以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为由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的,其诉求不仅明确而且具体,具备《民事诉讼法》“诉”的全部条件,属于独立的诉。发包人不提出反诉的,原则上不在本诉中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