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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分析。
发布时间:2024-09-2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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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因合同违反《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法律、法规而无效的情形较为多见。那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请求权呢,实践中存在不相一致的观点,本文展开以下分析。

一、合同无效后权利义务的确定

1.《民法典》第79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2.北京市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7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9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依据《建工司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1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精神,承包人或发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工程款的前提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基于建设工程价款标的大、涉及人员广的特点,实践中各法院的观点并不统一。

二、各地法院观点

1.合同无效、工程未完工、已竣工部分未验收合格、承包人无证据证明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不享有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2019)最高法民申3522号:本案中,陶永根主张工程款系基于该6栋牛舍的施工工程量,但如前所述,案涉工程被层层转包,陶永根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组织人员、资金修建了6栋牛舍,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实际承包人支付了工程价款,故其基于实际投入主张产出收益无事实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尚未完工,且已完工部分尚未竣工验收,发包人远立洋公司亦未擅自使用,故二审判决认为陶永根的请求不符合该条司法解释的规定并无不当。

2.存在无效的书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未竣工验收、承包人不能证明已完工程符合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不享有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

(2021)皖0122民初17号:思敬齐公司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情况下,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合同,并进行开工建设,违反法律规定;截至原告起诉前被告仍未能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故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相关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承包人主张工程款应当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案涉工程目前没有竣工,双方也未对已完成工程进行分项验收,无法确定已完成工程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并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3.发、承包双方未结算、未竣工验收、现场未交接的,承包人不享有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

(2016)最高法民申759号:杨木根借用红鑫公司与蓝天公司签订的合同,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杨木根在工程正在进行施工的过程中,未与蓝天公司、红鑫公司核对其已完工程量,未结算工程价款,双方也没有进行工程交接。杨木根所提供的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已完成的工程量及相应工程价款,而且当时整体工程尚未完工,没有进行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原判决认定工程量和工程价款无法确定,尚不具备司法鉴定的条件,杨木根要求付款的条件不成就,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

4.合同无效、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构成擅自使用的,承包人享有主张工程价款的权利。

(2020)最高法民终429号:经查明,戴荣忠施工的工程共包括两部分,其中《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所涉工程虽未竣工验收,但金海大酒店已于2015年11月20日擅自使用,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应当认定工程质量合格。又依照《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在该项工程质量合格的情况下,戴荣忠有权参照《施工合同》《补充协议1》的约定向金海大酒店主张工程款。《补充合同2》所涉工程虽未完工,但金海大酒店在一审庭审中自认已接收该工程,并完成后续施工后投入使用。故金海大酒店亦应依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5.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但已交付发包人使用的,承包人可主张按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主张相应的工程价款

(2019)最高法民终43号:(二)涉案工程造价应如何确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但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其特殊之处在于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就是承包人将劳务及建筑材料物化到建设工程的过程。合同无效后,发包人取得的财产形式上是承包人建设的工程,而实际上是承包人对工程建设投入的劳务及建筑材料,通常表现为工程款,故而无法适用恢复原状的返还原则,只能折价补偿。涉案工程虽然至今未进行竣工验收,但考虑到潇湘综合公司已经实际使用多年,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承包施工合同书》的约定为参照结算工程价款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三、知识点延伸

根据上述各地法院观点,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重点在于承包人能否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但若工程质量合格,就必然导致承包人永久丧失工程价款请求权吗?根据《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据此,未竣工验收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存在以下两种路径:1.工程修复后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请求权,同时发包人可向承包人主张修复的费用;2.修复后验收不合格的,承包则丧失了工程价款的请求权。

四、律师建议

基于上述司法实践案例可看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可项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存在一定变量,而变量的核心则在于已完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或质量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基于此,在发生上述情形时建议发包人:

1.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及时通过发函、发邮件的方式告知承包人;

2.在工程未竣工验收合格情形下,避免使用建设工程,以防构成擅自使用,丧失抗辩的权利。

建议承包人:

1.工程完工后,积极通知发包人组织验收,并保留相应证据;

2.工程完工后,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联系发包人,向发包人交付所涉工程;

3.发包人不配合情形下,积极通过第三方鉴定机构确定已完工程质量合格或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