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实际施工人诉请案件中可能的几种计价方式
基于以上分析,实际施工人案件中计价方式存在多种可能,此类案件中无论哪个主体,站在各自的角度上做好计价工作,就是最大的超乎预期了:
第一种:参照施工合同计价,这往后可能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此种计价符合签约时意思表示,但基于甲乙方、时间周期等原因,对发包人、总包有利,对实际施工人不利;
第二种:适用实际施工人与总包之间的结算价,此种情况实务中也有,一般基于地位,对实际施工人不利;
第三种:按照定额计价,此种情况实务中也很普遍,一半是因为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各方争议不下。基于施工实务,此种情况一般对实际施工人有利,对于总包、发包不利,此种情况下总包、发包可能倒挂。但有极个别情况下定额比投标价低,这就告诉我们此类案件提前筹划有多重要了。
前两种方法本质上是基于实际施工人和总包之间合同相对性的处理,以下几个方面就更复杂了。
第四种:适用总包与发包人的结算价,此种情况实务中也不鲜见。法律要求查明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但并没有要求施工人的工程款不能直接适用前一手的结算,如此情况审理会更加简单。此种情况下对发包人有利,没有倒挂风险;对施工人一般也有利,因为没有下浮率;对总包比较不利,需要下功夫做下浮或者管理费;
第五种,适用总包向发包的投标报价,当然此种情况下一般都是导入鉴定的,鉴定过程中很可能适用投标报价,我们处理的案件就是如此。这种情况下对总包最不利,不能消化管理或其他成本;对发包可能不利,有可能大于结算价;对实际施工人比较有利,拿到了总包可能取得的所有款项;
第六种,在总包与发包结算或鉴定基础上下浮或者确定管理费。此种情况对发包是否有利要看具体情况;对总包有利,不仅可以消化成本,甚至可能获得利润;对施工人可能不利,可能亏本。但是管理费、下浮的适用得精心研究和举证,否则实务裁判可能大相径庭了。
第七种:其他计价方式。
八、实际施工人案件审理的趋势分析
就我们办理的大量的实际施工案件而言,每个时期实际施工人权利的保护不尽相同,而且基于突破合同相对性造成的一系列后果和问题,此类案件办理难度会进一步增加,具体趋势如下:
第一阶段
大概在2020年度之前,实际施工人类案件才慢慢涌现,此时审理裁判各不一样,都比较混乱。
第二阶段
2020年至2023年,这个期间是实际施工人案件大爆发的阶段,实际施工人的权利获得了大大的保护,包括一些多层转包的、挂靠情形等都让发包人承担了责任。
第三阶段
2023年之后最高院进一步明确了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范畴,由此以后主张发包人承担责任主体只是限缩在了转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案件办理难度增大。
九、实际施工人案件与总包起诉发包案件的关系
实务中实际施工人案件与总包起诉案件之间有着复杂的时空关系,如果各个主体掌握的好,能解决大量的问题,如果掌握不好则可能前功尽弃。
1. 先机问题
实际施工人起诉与总包起诉发包谁前谁后呢,根据我们代理案件总结,必然是实际施工人要提前起诉,这样不仅可以掌握主动权,而且可以直接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何过后起诉只能要求总包承担责任,具体包括:
第一,若总包先起诉,则发包必然反诉,且总包和发包工程款大概率适用合同约定,一般工程款较低,且案件裁判后实际施工人再起诉发包人便不再承担责任,且工程价款一般不会超过和总包单位的款项,另在没有裁判发包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总包很可能付款不能,且总包与发包人债权很可能被协执查封;
第二,实际施工人先起诉,则掌握诉讼主动权,发包人反诉违约不对施工人产生约束力,造价可能突破有效合同按照定额计算,最终要求发包人在未付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多了还款主体。
分析发包和总包还款问题,发包必然比总包好出若干倍,具有项目收入等资金来源,而总包干了若干个项目,付款能力大概率不如发包人。
2. 加入诉讼有独三无独三
如果实际施工人起诉较晚,或者发现总包先行起诉了,一定想办法以有独三形式加入诉讼,而且想办法让法庭优先审理实际施工人案件,利用相对性打合同不利的点,利用突破合同相对性打有利的点。
第一,发包人反诉质量、工期、违约等就是总包不利的点,利用相对性可以打掉;
第二,发包人承担责任、适用总包发包计价等就是有利的点,利用突破合同相对性获取。
3.把握发包人、总包立场关系
就发包人、总包来讲,就需要熟知以上规定以及逻辑关系,处理自己的诉讼与实际施工诉讼的关系,进而站在自我立场上维护权益。站在发包人立场,我们处理的发包人案件,就好比实际施工人加入诉讼的案件,就要想办法让实际施工人变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此就发包人来讲,此案件中即可利用实际施工人问题主张总包违法违约,又不会承担突破合同相对性的风险。
十、实际施工人案件处理的辩证关系
实际施工人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很多对立统一的关系,如果理解到位,定然案件会获得好的结果:
对立与统一的关系:
实际施工人作为原告与作为被告的总包、发包就诉讼地位来讲是对立的关系,而总包与发包系统一的关系;
发包作为最终的项目业主,就工程款支付上与总包和实际施工人是对立的关系,而就此问题上,总包与实际施工人是统一的关系;
就工程质量、施工量问题实际施工人和总包作为施工人是统一的关系,但与业主的发包单位是对立的关系。
就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实际上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系统一的关系,二者与总包系对立的关系。虽然此关系不一定必然浮现水面,但达成统一有利于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实际施工人认定实际施工身份。
如何认识并利用其中的对立并进而求统一是此类案件代理升华、出类拔萃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