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层高不足的含义
一般来说,工程层高又分为“层高”跟“净高”,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5条的规定,层高是指上下两层楼板楼面与地面间的垂直距离。净高是指从地面到天花板的垂直高度,通常用于描述房屋内部空间的高度。实践中,若合同双方未就工程层高的定义进行明确,通常会就工程层高应适用“层高”还是“净高”产生纠纷,而司法实践中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二、案例导入
1.(2021)沪01民终7504号:对于本案争议之三的涉案房屋质量问题,郁慧峰已通过反诉进行相关主张。对于两家鉴定机构对涉案房屋的工程质量、修复方案及修复造价作出的相关司法鉴定意见,虽双方均保有不同意见,但又均未提出可以反驳上述鉴定意见的证据,故一审法院对相关鉴定意见均予以采信。潘晓应支付郁慧峰房屋修复造价21,766元及返还郁慧峰因层高不足应减少的造价7,795元,合计29,561元。
2.(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748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上诉人牟奇树与被上诉人平通公司之间签订的《工程劳务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上诉人秦兴华与平通公司因该合同产生的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上诉人牟奇树,应当按照房屋的实际面积返还不当得利,即按照11280.07平方米的房屋总面积支付上诉人牟奇树工程款。
3.(2022)浙02民终1243号:关于别墅半地下室层高不足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翔胜公司提供的图纸,因设计原因,别墅区半地下室层高不足。东源公司作为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施工协议书》专用条款第十条中的16.2条载明:设计图纸有明显错误或者国家强制性条文规定不符合的,翔胜公司应及时向东源公司提出。该条款约定了施工单位发现设计图纸有明显错误和不符合规范的情况下的提示义务。案涉工程的设计图纸已经经过了审图公司等的专业审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监理代表东源公司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管理。现别墅半地下室层高不足问题系在交警部门验收过程中发现,设计单位、审图单位、监理单位均未发现上述问题,东源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问题属于翔胜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发现未发现的缺陷,故一审法院对东源公司要求翔胜公司就别墅区半地下室层高不足问题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法律分析
工程层高不足通常会导致工程造价发生变化,而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情形进行分析。
1.承包方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根据该条规定,承包方必须按图施工,若因未按图施工,导致工程层高不足的,应向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2.发包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层高不足
在该情形下,承包方按图施工必然会导致工程层高不足,但其根本原因在于发包方,而非承包方,一般情形下,承包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包方作为专业的建设工程主体,对于建设过程中存在的明显问题,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建议,若依行业标准,存在比较明显的问题,承包方未及时向承包方提出建议,导致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592条的规定,因发包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少承包方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
(1)发包人明知
(2020)湘07民终1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中大公司主张广源公司未完成施工任务,主要体现在未对楼顶葡萄架进行施工、二楼层高比施工图纸矮了50公分,要求扣除相应工程款。本院认为,中大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广源公司存在该两项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使广源公司存在该两项违约行为,2014年7月26日双方结算时,广源公司已撤架,中大公司应当知道广源公司对楼顶葡萄架未施工、二楼层高未达施工图纸要求,但其在结算时未将该两项工程款予以扣除,应视为中大公司放弃了该权利,故对中大公司要求减少葡萄架和二楼层高相应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裁判观点中认为发包方在双方结算时明知工程层高不足,而发包方并未向承包方主张相应权利,也未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视为认可工程层高,并自愿放弃了相应权利,承包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发包人不知情
由于双方以就所涉工程竣工验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一书第12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对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的是保修责任,而不是验收前的质量责任。根据该观点,工程竣工验收后承包方只需承担保修责任,无需赔偿责任。
(3)发包方擅自使用
根据《建工解释(一)》第14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规定,在发包方擅自使用情形下承包方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明确工程层高不足是否属于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因工程层高非地基基础工程也不不然导致主体结构质量存在问题,该情形下承包方是否应进行赔偿尚存在争议,需根据客观情况进行判断。
四、律师建议
在工程层高不足必然会影响工程造价的前提下,为避免纠纷,影响建设效益,合同双方应就工程层高的定义及具体高度进行明确,避免后期产生争议。作为发包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保障设计图纸中工程的层高符合法律规定及行业标准;2.竣工验收时核准工程层高;3.层高不符合标准的,及时向承包主张权利,避免失权。作为承包方,应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图施工;2.发现工程层高不足时应及时通过发函的方式提示发包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