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风险识别及应对
发布时间:2024-03-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风险识别及应对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1. 合同解除后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结算是首要问题,因约定合同形式各不相同,工程款结算方式亦有所不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在确定已完工工程的工程价款时,因双方争议不下,往往导入司法鉴定,鉴定方法、计价标准的选择不同也会导致不同的结果。

2. 工程价款支付时间节点确定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当下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因合同已经解除,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件、时间节点等约定内容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已完成施工部分工程款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立即支付。第二种意见亦认为合同解除后相关付款约定对合同当事人不再具有约束力,已完工部分可要求发包人立即支付,但应当给予发包人合理的支付履行期间。第三种意见认为,应当参照《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以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款之日作为支付时间。

3. 质保金支付问题

        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条款是否有效、质保金条款是否属于结算条款、发包人是否仍有权扣留质保金相关问题,当下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质保金条款属于结算条款的,故相关约定依旧有效,发包人有权依法依约扣留质保金。第二种观点认为质保金条款不属于结算清理条款,合同解除后应当立即返还。第三种观点认为,质保金条款虽不属于结算清理条款,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但并不免除承包人的质量保证责任,就承包人施工部分如出现质量问题,发包人仍有权要求承包人维修。

二、风险防范

1. 明确合同解除后应付款项种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发承包双方权利义务终止,此时对于发承包双方来说,最关键的即在于工程款的结算和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了发包人的应付款内容,分别为:(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2. 固定工程现状核对工程量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各方应共同就承包人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对,并各方签字形成已完工程量清单,及时签署确认。若存在一方拒绝配合工程量确认工作,可委托公证机构全程公证。需提请注意的是,合同解除后对于承包人未施工的部分,如发包人委托第三人进行施工的,建议在与第三人签署施工合同时,就及时对原承包人施工范围、原合同约定施工范围、第三人施工范围进行区分。此外,应对承包人已完成工程质量及时进行检测,避免出现后续第三方进场施工后导致无法区分质量责任主体的风险。

3. 明确合同解除后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可事先约定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仅适用于约定工程全部完工或绝大部分完工情况,若因一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适用其他计价方式进行结算。对于常见的三种结算方法,第一种为按定额计算后参照下浮比例计算,第二种为按工程量比例法计算,第三种为定额结算方法。合同双方应当综合考虑实际施工内容、施工进度,以及发、承包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结算方法。

4. 明确合同解除后质保金支付问题

       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目前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质保金的返还问题仍有争议。在认定质保金相关问题时,应着重考虑合同解除的原因,结合合同双方过错程度,若过错方主要在发包人,且工程已经另行发包第三人施工,则质保金应与工程款同时支付。若过错方在承包人,则可考虑质保金扣留。

三、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着项目能否实现良性发展,也规范着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主要权利义务,是后期双方主张各自权利的主要依据。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双方应谨慎审查,避免因出现上述情形导致合同无效,影响双方的权利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