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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承包人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3-11-0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多个承包人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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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由于承包人支解分包建设工程,导致一个纠纷中存在多个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如何分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顺位、比例以及单个承包人能否就整个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本文结合案例展开以下讨论。

一、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07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以上法律规定明确,承包人在特定情形下,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就一个工程中存在数个承包人情形下,各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何规定,因此在实际中就该问题产生了争议及分歧。

二、案例导入

本文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分析。

(一)基本案情

2010年10月27日,泓昌嘉泰公司作为建设方(甲方),与承包方中成煤建公司(乙方)签署了《设计、施工合同》;

2013年4月18日,泓昌嘉泰公司与中成煤建公司签订《海峡友谊大厦(暂定名)项目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设计、施工合同》签订后,中成煤建公司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了施工。泓昌嘉泰公司陈述主体工程发包给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施工,该主体工程于2015年11月停工,后未复工。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鸿昌嘉泰公司正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诉讼。

(二)裁判观点

关于中成煤建公司是否就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再审法院认为:

       1.中成煤建公司施工的基坑支护、降水、土石方挖运工程,从设计到具体施工,均与总包方密切联系,与主体工程的施工严密配合,交叉进行,属于案涉海峡友谊大厦项目建设工程不可缺少的内容。在整个施工过程中,中成煤建公司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经物化到案涉海峡友谊大厦项目整个建筑物之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中成煤建公司作为与发包方鸿昌嘉泰公司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在未受偿工程款15398977.71元范围内有权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二审法院认定中成煤建公司施工内容实质是对拟修建建筑物所依附的土地现状进行的改变,尚未形成单独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客观上不具备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案涉工程承包方为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和中成煤建公司;成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鸿昌嘉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目前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案涉海峡友谊大厦已经停工,目前处于已经完成地下四层以及地上四层封顶、五层开始初步施工的现状。因此,中成煤建公司不是就案涉海峡友谊大厦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唯一施工人。

三、案例分析

根据以上案例可知:

       1.在一个案件中,若同时存在多个承包人,为保障承包人利益,只要建设工程系数个承包人共同建设完成,且工程性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宜折价、拍卖的,就应当可以确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时,若承包人承包的工程已物化到工程中,且与工程不可拆分的情况下,为保障建设工程的利用价值,减少损耗,承包人可就整个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关于其它承包人优先受偿权实现顺位及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规定:“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该规定项下,可以确定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可以就工程装饰装修部分主张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载体并非是建设工程整体,而是可以拆分主张的,所以在各承包人承包施工的物、力、机械等可明确份额的情况下,应当理解为各承包人可以就各自施工的份额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四、存在风险

       由于各承包人都享有向法院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实践中容易存在个别承包人向法院主张优先权,,导致不知情的承包人因超过优先权法定主张期限而丧失优先权的风险。鉴于此,在一个工程中存在多个承包人时,各承包人因在建设过程中通过发函、会议小结等方式确定各自施工的比例,关注发包方付款能力,并在结算付款时互相协调沟通,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导致自身权利受损的情形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