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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23-11-1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关于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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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工解释三十五条规定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的承包人依民法典807条规定依法享有其承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在实际中,存在部分承包人因种种愿意导致在其承建的工程未竣工情形下与发包方产生诉讼,本文就承包人就未竣工工程如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展开以下分析。

一、法律规定

       关于未竣工工程是否有权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建工司法解释(一)》第39条明确规定:“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本条精神,即使承包人未完成其承建工程的施工,仍然有权就已经建成部分的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无争议,但就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行使范围、时间等法律并无特别规定。

二、未竣工工程受偿范围

建工解释39条规定承包人主张受偿权的范围应当是其承建工程部分,但在实践中,关于其承建部分已完工工程范围及工程造价往往是双方的争议焦点,

       (2019)苏民终1269号民事判决书中江苏省高院认为:第三,关于开元公司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问题。本院认为,开元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元一公司所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灵山三期工程配套接待中心施工协议书》、《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书》等所有合同均约定,开元公司承接元一公司开发建设的灵山三期配套接待中心工程,而该工程内容包括A、B区贵宾楼和B区公寓式酒店工程,即B区酒店式公寓工程与A、B区贵宾楼均系同一合同项下的整体工程内容,两者除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分别约定外,其他如开、竣工日期、合同价款确定方式、验收决算、质保金、开具工程款发票、工程造价审核、决算工程款支付、违约责任等均系整体约定,并没有对两个部分内容进行区分,因此,A、B区贵宾楼与B区公寓式酒店系同一合同项下的一个整体工程,开元公司作为该合同的承包人,依法对合同项下其所施工的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一般来说,已完工工程范围及工程造价两项的确定,一般在于双方是否就以上两项作出结算或以来往函件、会议纪要的形式作出明确界定。若双方并未作出结算或对结算争议较大情形下,此时法院大概率将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已完工范围及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并最终以鉴定结果确定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范围。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前述司法解释实施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已无争议,未竣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亦应如此。

三、行使优先权的起算时间

      《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1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条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应当以发包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为起算节点,《建工司法解释(一)》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实践中,关于未竣工工程的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问题,存在以下情形。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解除,工程未竣工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时间应以起诉之日为准。

       (2020)皖民再61号民事判决书中安徽省高院认为:再审庭审中,华美公司与昆鹏公司在再审庭审中均认可案涉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正在由昆鹏公司进行,目前尚未完成。故一、二审法院以华美公司与昆鹏公司及南京亚恒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签订的《关于华美3#厂房未完成工程量协议》约定内容推定华美公司、昆鹏公司解除了施工合同关系、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依据不足。昆鹏公司在案涉施工合同未解除、工程亦未全部竣工的情况下主张工程款,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应从起诉之日起算。一、二审法院以昆鹏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超过六个月期限,未判决昆鹏公司享有案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2.应以工程总价款确定之日起算。

       (2021)川0781民再5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省高院认为:自2017年6月起,原审被告陆续委托审计单位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审核,审计单位出具了五份《结算审核报告》,2019年9月、10月,原审原被告分别在结算审核报告上加盖印章,对审核结果进行确认,应当认定双方对审计金额均无异议,双方同意按照审计金额支付工程款。由此可以确认,万营实业公司最后在《结算审核报告》上盖章的时间(即2019年10月)为案涉工程价款确定之日。万营实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在合同总价款尚未审核结算确定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只有当双方共同审核结算确定工程总价款之日,才是万营实业公司应当给付正德建设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之时,因此,应从工程总价款确定之日开始计算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原审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起诉主张工程价款及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

3.未竣工工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起算时间不得早于当事人约定及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指导意见认为:无论怎样解释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以及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都不应得出优先权行使期限的起算,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或者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确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的结论,唯如此方能实施建设工程价款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的权能,确保立法目的不落空。

四、结语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实现自身权益的有力保障,在承包人承建的工程未竣工情形下,依法也可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此时就需要注意行使优先权的范围及时间,提高风险维权意识,提前留存相应证据,确保自身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