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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结算风险防范(上)
发布时间:2023-09-01|阅读量:
来源: 作者: 建设工程结算风险防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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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1. 全流程防

       任何阶段都是流程中的一部分,这就需要我们运用联系的逻辑审查结算问题,关注结算的条件,注意结算的过程以及结果。如果只是拘泥于结算看结算不仅不容易看清楚问题,更解决不了问题。整个结算工作取决于项目建设过程,取决于合同约定,也取决于工程量,只有把握好这些要素并在全阶段具体的工作工程中也考虑终端的结算问题,才可以做到较好的结算工作。

2. 增强证据意识,做到心里有底

       所有的目的需要实现都必须具备目的实现对应的条件,就好比诉讼目的实现是基于与之对应的事实与证据一样,结算工作取决于过程中基础材料的支撑,而非只是数字构成。这就要求在施工过程中具备证据意识,随时准备收集工程量、价款以及约定的事实材料,防止结算不力的风险。尤其是实际施工人施工,合同外工程量等情况,否则极其不利。

3. 关注量重于关注价

       就建工案件代理的逻辑来讲,关注工程量要重于关注结算,本人认为诉讼如此,非诉工作也是如此。因为工程量是构成工程的基本要素,或者是工程结算的基本要件,本身就是结算的一部分,是工程价款的基础。在同等条件下,其重要性必然高于价款内容。因为量的有无、多少直接关系基础事实问题,实务中存在很多忽视工程量的确认以及证明问题,最终实际施工无法确认,极其被动。

二、做好招投标是做好结算的先手

在需要招标的项目中,在招投标文件中甚至在模式设计中就关注结算可能遇到的问题,且不仅是需要,也应当是招投标的基本要素。

1. 关注投标文件的制作

基于招投标文件的重要性,尤其在投标文件中需要细化结算的量的认定、价的确定、设计变更、签章、材差、未完工程量的结算等问题,以确保前期对结算要素固定。

2. 招标工作的风险防范

       尤其对于招标单位来讲,要树立重视招投标文件的意识,甚至树立招标文件大于合同文件的心理,防范对招标文件不作详细审查、测算、比对,不规范确定附属文件内容。尤其针对结算或者司法鉴定而言,招投标文件大部分情况下直接决定着结算鉴定的方法、思路以及基础数据。

案例1:

        本人处理二绿化工程案件,实际施工人诉请总包单位、发包人要求承担责任,诉讼过程中导入鉴定程序。该案件由于施工人与总包之间无合同、无结算、无工程量确认,举证较为困难。最终在鉴定环节中,代理律师在确定当地定额比总包投标文件低的情况下主导最终机构按照投标文件组价鉴定,为实际施工人争取较大权益。

案例2:

       本人代理一发包人与总包单位建工案件,项目模式为建设移交,项目系使用国有资金项目,但该项目未履行招标程序。基于法律规定,案涉合同因未能招标而无效,基于当前司法解释以及裁判案例,在合同无效且未能形成有效结算文件的情况下,能否主张投资收益确实存在争议,本人认为严格按照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况下,相关收益没有法律规定,在无实质性结算的情况下不应当予以支持,施工单位应当从其他角度入手更为妥当。如此案例中就存在模式确定、招标程序以及结算过程中未考虑效力等问题,最终产生风险。

三、确定好合同约定是结算的基础  

       毋庸置疑,除招投标文件之外,项目合同内容直接关系结算的周期、方法等要素,在合同签署过程中需要刻意关注结算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形式、工程范围、进度报告、工程量确定、未完工程确定、施工依据等等。

1. 结算约定需要清晰

       常理讲,结算事宜属于重大问题,约定应当问题不大,但实际案件代理过程中却问题很多。约定不清晰较为常见,如就工程量确认、未完工程量确认以及甲供材确认、甲供材暂扣多扣等问题,要么不够清晰不能实施,要么难以与施工实际匹配。

2.结算约定需要公平合理

        一个好的项目实施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虽然站在每一方的角度需要维护自身的权益,但绝不是将对方逼入绝路,如此不仅不利于项目实施,还极可能形成新的矛盾,纠纷。本人代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因为某些立场问题导致项目陷入僵局,项目无限期拖延,诉讼难解难分。

案例1:

        本人处理一案件,系房建项目,合同签订于17年前后,在总包单位施工结束之后发包单位迟迟不配合办理结算,便拿来合同审查对方违约情形,但合同没有任何发包人延期结算的责任约定,鉴于发包人内部级别,各种汇报、定案以及审查流程,轻松拖延两三年,这就给总包单位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

案例2:

       本人处理几件总包诉请给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案件,但由于工程施工未结束,作为各方代理律师,在固定总价或者单价合同项下未完工程量如何结算便争议很大,就各方立场而言,采用定额、折算等差距动辄几百上千万,虽部分省域有裁判意见,但本地尚未发布,导致争议较大,也是难解难分。但就此本人还是认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折算方式进行鉴定裁判,如此才能符合约定以及规则。但若在合同内就未完工程量结算明晰约定,则就会省去大量诉累以及麻烦。

四、重视进度管理,防范影响最终结算

重视结算工作必然不是只关注最终结算,过程进度确认同样重要,更何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变更、过程实际等于确定结果之条件。

1. 严格按照合同履行,避免合同僵局

       在合同约定清楚并制定完善的情况下,各方严格恪守合同约定也是最基本的操守。严格按照合同内的进度、变更、增量等确认固定,能够最大化降低项目成本和诉讼风险。另外基于项目周期以及实际特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实际问题需要及时发现解决,避免履约僵局出现,造成更加不利的后果。

2. 规范进度确认

       整个项目是由部分组成,而工程量确认、结算工作、工程款支付也是由各个部分构成。诉讼经验告诉我们,需要切实注意进度确认以及支付工作,防范结算风险。具体包括:

第一,关注进度确认形式,区别部分工程量、进度款与最终工程量、工程量确认之不同,防止混淆;

第二,进度款认定需要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合同约定以及结算规则确定,防止进度款确认以及支付大于工程款,造成工程款支付倒挂;

案例1:

       本人处理某发包人被实际施工人起诉案件,项目系一绿化项目,由于项目未最终结算,原审法院(本人未代理)施工人以进度款确认表起诉主张施工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可主张。二审本人参与代理,大费力气才促使案件发回。因为最终发包人结算金额2600万元,而进度款确认金额3800余万元,尚不包括养护费用等,导致原审裁判与审计倒挂,不仅造成损失,还面临合规风险。本案发回后尽可能促成调解或者公平鉴定,以打破进度款确认数额。

案例2:

       本人近期接触一案件,发包人系某地路政公司,施工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原因陷入僵局,总包单位以进度款确认为依据诉至法院,最终法院裁判以进度款金额支付。此案件看似无大问题,但后期发包人整体结算发现,前期施工进度款确认金额比结算款超出近一千万,进而诉讼返还超付工程款。此案件实际也存在进度款确认的问题,这就告诉我们经验常识可做参考,但切不可作为裁判以及认定逻辑,否则看似小概率的风险可能会大概率出现。当然此案件根本问题还在于项目管理不规范以及第一次诉讼策划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