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条针对承包人与发包人索赔事项设置了“逾期索赔失权”条款,通过对权利行使时间加以限制,进而督促发包方与承包人及时行权与防止权利滥用。本文将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设定以及现有司法裁判为基础,探索“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效力的实务认定现状。
一、“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内容
“逾期索赔失权”条款在2013年7月1日执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就有所涉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保留了该条款,规定于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依据索赔内容,具体包括“期限索赔”(工期与缺陷责任期)与“损失索赔”(追加付款与赔付金额)。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第19.1条规定“承包人的索赔”: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问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第19.3条规定“发包人的索赔”: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
在法律效力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仅属于指导性文本,并非法律规范,“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本质上属于对于权利行使期间的限制,理论上权利行使期间限制可适用于诉讼时效的消灭、除斥期间届满以及权利失效等制度,具体适用情形不同,但由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效力当下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对“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法律有所不同。
二、关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不同裁判观点
(一)肯定说:“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2018)最高法民终827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窝工索赔的时间限制和相关要求是窝工索赔事实能够被准确确认的前提,也是判断合同当事人处理实际施工问题真实意思表示的依据,对控制施工成本和进行施工管理均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和程序性限制。中铁二十二局未及时主张土石方及桥涵工程施工期间的停、窝工损失,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据此,本院对中铁二十二局有关土石方、桥涵停、窝工损失及相应的管理费损失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2017)皖01民终8183号案件中,安徽高院认为:关于汇日公司上诉主张的工期延误的违约金问题。根据双方合同条36.3条规定,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第36.2款规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但汇日公司未能提交相关索赔证据。故汇日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向凌云公司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另汇日公司上诉主张按照凌云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3年3月21日出具的保证,凌云公司也应支付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因汇日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至竣工验收时仅支付2165000元,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总造价的95%,凌云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并无不当,故汇日公司要求凌云公司承担延期竣工违约金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否定说:“逾期索赔失权”条款仅是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并非权利的存续期间
(2017)最高法民申1182号案件中,最高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虽在合同中约定“关于索赔: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①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②承包人应在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提交索赔通知书。”,但上述约定系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并非权利的存续期间,雅眉乐公司关于攀路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28天内主张即丧失索赔权的观点不能成立,原判决适用法律并无错误。
(三)折中说:“逾期索赔失权”条款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索赔期限届满未必丧失胜诉权和实体权利
(2021)京0117民初6057号中,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二是逾期索赔失权条款的效力。同样涉案合同即包括有效部分也包括无效部分,但基于公平考虑,关于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无效合同部分也参照有效合同执行。逾期索赔失权条款既包括工期索赔又包括损失索赔。目前仅就工期索赔逾期失权有规定,即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第二款,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即原则上该条款有效,但如发包人事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有正当理由抗辩的除外。对于损失索赔逾期失权没有明确规定。工期索赔和损失索赔二者在性质上并无差异,故本案参照适用。
三、结语
实践中对“逾期索赔失权”条款不同裁判结果对出现主要在于不同法院对其性质以及效力存在不同观点,但基于我国目前立法现状的确尚无适用权利失效制度的基础。因此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项目过程中高度重视包括付款、工期、索赔等各个节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行权,避免逾期行权致使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