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是保障国家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实践,若被执行人采取非法手段,逃避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义务,则会导致执行困难,申请执行人债权久久不能得到维护,久而久之将对国家司法公信力造成重大影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打击拒不执行人的重要法律手段,是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利益,保障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本文就从近些年的司法裁判案例,总结以下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为此类案件的解决路径作出以下探讨。
一、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案例导入
1.指导案例71号:
被告人毛建文负有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执行义务,在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2.检例第92号:
负有执行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以更换企业名称、隐瞒到期收入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予以追诉。
3.(2017)渝01刑终439号:擅自处置法院查封财产,并未将所得款项用于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贵兴作为璧山县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定确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直接参与将法院裁定查封及裁定过户的房屋调换或者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2019)苏01刑终362号:强制执行期间,被执行人不主动向法院报告公司财产情况,通过其它账户转移、隐匿公司财产的,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见。
关于上诉人邱顺祥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没有隐藏、转移财产,审查起诉前已达成和解,没有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邱顺祥明知法院判决生效,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邱顺祥不向执行法院报告公司财产情况,在执行法院对其主要账户查封后,启用不常用的旧账户,随意处置资产,符合该罪中隐藏、转移财产的构成要件。虽在审查起诉前达成和解,但在一审阶段仍未按协议按时还款,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5.(2019)赣0802刑初168号:法院虽已足额查封被执行人财产,但被告仍不能擅自处置其它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足额执行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院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规定,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经查,吉安中院虽然查封了中心城公司部分财产,但生效判决确定的中心城公司应履行的义务并未履行完毕,中心城公司其他财产仍然属于责任财产范围,不得擅自转移或隐藏,被告单位中心城公司为规避吉安中院执行,利用公司工作人员进出账达600万元,后又成立盛邦公司转移、隐藏公司销售款1000万元左右,这些款项的用途不仅有支付工资,还用于还款、消费等其他用途,致使法院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其行为均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6.(2020)沪0115刑初3290号: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交出财产令,限合理期限内将财务交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并且拒绝交付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2019年12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向被告单位山西文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某发出责令交出财物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责令自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机器交还申请执行人德XX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但被告人梁某某仍未履行且拒不交付涉案机器,导致生效裁定无法执行,该行为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7.(2021)内0627刑初122号:被执行人拒不报告、如实提供公司资产情况,被法院采取拘留措施后仍不履行义务的,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
2017年4月24日,因泰兴公司拒绝开门,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将市中院作出(2015)鄂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文书留置送达。2017年5月13日,因泰兴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维平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判决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拘留15日。2017年5月15日,泰兴公司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财产,提供了可供执行财产清单,但泰兴公司使用财务人员的个人银行账户进行收支及将华旌名第项目未网签房屋私自抵顶工程款的情况未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实报告。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泰兴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各种手段拒绝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8.(2020)皖02刑终113号:被执行人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执行困难,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院认为,上诉单位敖劳不拉煤矿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作为被确定负有执行义务人,且完全有能力履行协助执行通知书所要求的协助行为,却消极应对,借故推诿,拒绝向人民法院提供已被查封的该煤矿B区坑口原煤在限定时间内的销售资料及收入去向等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9.(2020)津0105刑初33号: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冻结,导致执行不能,但采取现金方式直接向贷款银行偿还贷款利息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8年7月5日,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依╳╳机械厂申请,对被执行单位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昌乐昌盛支行账号采取冻结措施,后该账号不再按月归还银行的利息,而是由被告人王治德采取每月以现金方式直接向银行归还贷款利息,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潍坊德韵织带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10.(2020)浙0723刑初221号:被执行人将本应打入公司银行账户的债权通过银行票据背书、委托代付等方式转移,造成执行不能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20年1月间,经童勋决定,多次将本应当打入亿嘉公司账户的资金总计2232899元通过各种方式转移,不履行法院判决。
具体有:1、2020年1月13日,亿嘉公司通过银行本票背书的方式将壶山街道南丰股份经济合作社B区块农户建房附属二标段工程款641794元转移到武义徐某砂石料经营部账户;2、2020年1月21日,亿嘉公司通过银行汇票背书的方式将武义法金线劳务工程款1175000元转移到武义创艺铁花厂账户。3、2020年1月22日,亿嘉公司通过授权委托书的方式,授权武义温泉旅游度假区郭上村村民委员会将郭上村及一期深化设计古道修复工程B标段工程款416105元直接转入何某等13人的账户。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三、结语
以上所列单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十种情形,在实践中具有典型意义,在办理执行案件中,若通过其它查询途径未了解到公司财产,可通过以上路径查询被执行有无使用积极手段,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进而促进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