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诉讼案件处理也是如此,任何法庭之上娴熟的应对都是来源于基础准备工作的扎实,好的案件结果也是来源于案件分析以及事实调查的基础工作,相对复杂的建工案件基于其特性,更是如此。如何在后台做好调查、准备工作是一切成果获得的基础,也是解决问题的基本要件。
一、调查的意义
1. 调查是掌握基本事实、制定策略之方法
我们所有的决策来源于对基础材料的整理分析判断,在决策以及出具意见之前需要尽可能全面、精准地掌握案件基本事实材料,从而根据法律规定、经验、裁判规则等分析得出较好的策略以及意见,否则便是随意决策,无准确性以及可靠性可言。
2. 调查是解决问题之条件
调查工作不仅是过程,也是结果,调查本身就是解决问题。可以说调查是解决问题的基础条件,也是问题解决的本身。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就蕴含在浩瀚的基础材料之中。通过对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分析便会由发现问题、认识问题、分析问题推演为解决问题,由此可见,问题的解决只不过是调查研究的发展阶段而已,其包含在调查研究之中。从另一方面说,如果不谈调查研究只谈解决问题便只是空想而已,无实际意义。由此可以延伸到,过程与结果的关系,过程系结果之条件,结果由条件决定且蕴含在条件之中,若不论条件只谈结果不仅是短视的,更是幼稚的。
二、庭前调查
诉讼之前的调查工作决定整个诉讼有利局面和结果,决定整个诉讼策略和方向,不可不重视,不精细、不全面。
1. 基础资料的掌握
诉讼前期的调查关键在于对基础资料的收集,尤其建工案件比较复杂,基础资料较多,就需要将整体项目设计、招投标、签约、施工、索赔、签证、结算等全过程资料全面收集,此处之收集讲究全面,不可有漏网之鱼。
基于基础资料的收集只是开始,对基础材料之阅读分析才是调查之开始,要确保诉讼案件可控,就需要对整体施工相关资料全面熟知、厘清、明晰,并形成自我认识以及思路,此处除全面外,更需要关注逻辑清晰,直击要害。
2. 相关人员的询问
建设工程项目复杂程度、项目设计以及管理人员之对项目之深入程度定然胜于法务以及律师,尤其就新型业务。这就要求建工案件的处理必须就项目设计的初衷、项目履约事实、纠纷症结、矛盾关系、相对方背景等详细了解,如此才能从繁琐的事实材料中跳出来看全局,看逻辑,看牵制关系。
3. 相关主体的走访
为全面掌握项目实际以及可能突破点,在调查阶段有必要走访相关单位调查了解基础事实、项目背景以及资产线索等,包括政府单位、档案管理机关、监理单位、审计机构等。
4. 现场勘查
建工案件代理,要善于做现场的文章。在初次基础资料掌握后一定要跑一遍现场,有粗有细。就施工界面、工程量、存在问题以及工程现状等作全面形象调查认知,如此才较容易获得好的结果。
三、审查过程的调查
基于以上主动调查程序,大部分案件可以获得较为全面清晰的结果,但仍然有部分案件需要进一步借助法庭力量,就好比实际施工人案件,总包与甲方结算资料就较难获得,甚至审计结果、图纸、过程资料也不掌握。
1. 法院调查取证
尤其对于已经验收使用之项目,在手头资料欠缺的情况下就有必要申请法院向相关单位、档案管理单位等调查基本事实资料,以对项目实施获得较为全面的认识。另在必要时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向监理、审计,以及其他案外人调取有利资料。
2. 不拘泥形式
除以上借助法庭调查之外还存在相关材料由案涉当事人保存但不主动提供的情形,这就需要在统筹考虑的情况下要求相对方提供资料,以防止被动。
四、司法鉴定过程中的调查
虽然说司法鉴定属于诉讼程序的一部分,大部分鉴定依据也来源于诉讼过程,但基于当前鉴定工作的现状以及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的现实情况,就有必要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做好调查核实工作,此处尽可能早,尽可能贴近事实,便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1. 基础资料的提供
对于司法鉴定工作,一定需要提前筹划安排,并将经过核实、认定的资料提交,防止不到位或者被动。
2. 现场勘查
现场勘查实际就属于鉴定机构的现场调查工作,与鉴定结果、诉讼结果极为相关,需要极为重视。在此阶段要重点解决工程量、施工界面、工程质量以及争议节点等问题。
3. 事实核查
诉讼本身以解决问题为目的,尤其建设工程案件,更应当尊重现场实际。对于有争议的签证、变更、质量、工程量等问题无论从审理角度还是鉴定机构角度,都应当以现场核查为规矩,如此才可解决实际问题,并尽可能减少矛盾。
五、其他形式的调查
针对项目特殊性以及诉讼思维的不同,实务中应当打开调查形式的限制,尽可能获得更为详尽的基础条件。
1. 诉讼主体的安排
在个别案件中若有签证或者施工事实不能被认可,且在调查无果的情况下,就有必要追加监理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过诉讼程序查实。
2. 诉讼案件的系统考虑
针对大部分关键性资料有某一位当事人掌握的情况,也可以通过其他诉讼案件申请法院或者调查令调取,进而作为本案件之用。虽然此方法根据案件项目不同有待商榷,但仍然不失其巧妙性以及价值。
3. 关注法庭调查
一方面,通过尽可能全面的准备,做好以及配合好法庭调查工作还原整个事实,并着重引导其朝有利并可控的方向发展;
另一方面,针对不清晰、矛盾或者关键事实,需要法庭发问予以确认解决,这其实也是最见功底的时候。
总而言之,调查研究工作好坏直接关系诉讼案件的走向以及结果,只有做好调查研究之因,也才有诉讼可控之果,对此只有下一百分的功夫去穷尽,才会有大概率迫近极限的目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