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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起算时间探析
发布时间:2022-12-08|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李仰仰律师 工程款逾期支付利息起算时间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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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研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例,发现在每一案件中,工程款利息问题无处不在,其中发承包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之日各执己见,故本文依据《建工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并结合案例来分析认定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之日。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一、合同中有约定的,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计付

1. 施工合同中约定从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次日起即可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对于施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工程款应付之日, 那么一旦出现逾期支付的情形,承包人即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支付的利息即可。由于该种情况约定明确,故不再阐述。

2.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进度款的支付方式以及时间,虽工程未竣工也未结算,仍应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利息。

       案例之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到正负零时,甲方向乙方首次支付已完工程量95%的工程款。正负零以下工程,作为乙方第一次报量期。正负零以上工程,由乙方每月25日将当月工程量报甲方,经其审核后在次月1-3日内将上月所完工程量价款95%支付给乙方。已完工程验收后,乙方应在15天内提出决算,甲方收到决算后在30天内审核完毕,甲方无正当理由在批准竣工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工程未竣工也未结算,一审法院认为应根据《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从起诉之日起起算工程款利息。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款的支付时间有约定,一审判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不当,进度款的利息起算应分段计算,但当事人主张的利息之日未超过约定支付工程款之日,故法院采纳了当事人的诉请。

二、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应从工程交付之日、竣工报告提交之日或者起诉之日起算工程款利息

1. 合同无效,不能根据无效合同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涉案工程已经交付的,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案例之浙江东阳建筑实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康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因必须招标而未招标归于无效,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价款结算工程款的应予支持,因施工合同无效不可能按照无效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时间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已于2010年12月10日交付发包人,比当事人双方共同确认的决算时间还提早4天,根据《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应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工程实际交付之日为应付款之日。

2. 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之日,工程也未结算,利息从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算。

       案例之临城兴业矿产资源有限公司与中国十五冶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本案中,双方未对支付工程款利息进行约定,涉案工程未交付,承包人提交了竣工验收报告,但发包人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故根据《解释》规定,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利息起算,工程也未结算时,工程款利息从提交竣工报告之日起起算。

3. 施工合同对于工程款支付的时间并不确定,工程未交付也未验收,当事人主张从起诉之日起起算工程款利息应予支持。

        案例之佛山市南海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华丰纺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双方对未支付工程款利息并未进行约定,涉案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为南海二建主张华丰公司从其起诉之日起即2007年8月6日起以未支付工程款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正当合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以南海二建起诉之日即2007年8月6日作为华丰公司欠付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已经充分保护发包人华丰公司的利益,并无不当。华丰公司再审主张以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起计算,无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其他情形

1. 当事人双方依约解除施工合同关系,从合同解除之日起算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或者另行签订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结算,工程款的利息应从合同签订次日起算。

        案例之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工程未施工完毕,也未竣工结算,但发包人已实际占有工程。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解除施工合同,签订《协议书》,施工合同关系转为工程价款结算关系,《协议书》也代替施工合同成为规范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最终协议,因此根据该份协议得出的工程款成为最终结算款,故利息应从协议书签订隔天起算工程款。

2. 工程中途停工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点的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从停工之日起算,二是从起诉之日起算。

       案例之段海林与泉州市亿民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涉案工程由于没有完善施工手续导致施工方被迫停工,双方当事人也未对工程款利息进行约定,法院认为在此工程无法继续的情况下,将停工之日视为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并无不当。

       而另案例之贵州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六安金领欢乐世界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认为,本案涉案工程因该项目施工图未送审查、未申领施工许可等原因,被有关部门通知停工。之后被告也未及时办理手续,导致涉案工程一直停工。涉案工程既未交付也未对工程进行结算,逾期付款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而不应从停工之日起算。

       综上,根据《建工司法解释一》二十七条之规定,施工合同中有约定的话,工程款利息从应付款之日起算。但是在实践中,对应付款之日的认定错综复杂。根据上述案例来看,只要根据合同能够确定进度款或者结算款的明确时间,都是应付工程款之日。若合同没有约定工程款结算时间,或者根据施工合同不能确定工程款应付时间,那么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诉之日为逾期工程款的利息起算时间。当然实践中,工程施工会出现各种情形,如工程停工或者施工合同解除等,如果工程停工,利息的起算时间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从停工之日起起算利息;二是从起诉之日起起算利息。如果是合同解除,利息的起算时间也可能会有两种情形:一是从合同解除之日起起算;二是从起诉之日起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