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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情形下借名人权利保护路径
发布时间:2023-05-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借名买房情形下借名人权利保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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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名买房概念

      “借名买房”是指实际出资人(借名人)因政府、地方限购政策、不符合在售房屋购买资质、隐匿财产等不便以自己的名义购买房屋,经与他人(出名人)协商,征得同意后借用他人名义及购房资质购买房屋,由借名人实际出资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借名”的原因是“不能”或者“不便”以自己的名义来买房。所谓不能,即是为了规避前文所述的限购政策,在没有购房资格时购买房屋。

二、 借名买房行为法律风险

1. 借名买房的,若名义产权人反悔,不配合转移房屋产权手续,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

2. 借名购买普通房屋的,登记购房人反悔不承认借名买房之事或者登记购房人死亡,其继承人不了解、不承认借名之事。

3. 第三人对登记购房人转移房产给实际出资人的行为提出异议。如登记购房人的配偶往往以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提出异议,否认借名买房的事实,要求确认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房产被名义购房人转让、抵押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

三、借名买房合同效力

司法实务中,对于借名购买保障性住房行为的效力认定问题,存在不同的观点和处理方式,为证明借名买房合同有效,应注重审查以下几点:

1.借名买房虽违反限购政策,但若达到一定期限,在双方明知的前提下,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签订借名买房合同时为规避限购政策,违反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但嗣后若经相关行政机关确认符合购房资格,合同效力可以补正;

3.借名买房,名为买卖房屋,实为转让经济适用房指标,损害了符合购买该类房屋资格的家庭合法权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

4.借名买房是否违反相关规定,宜由行政主管机关先行作出认定和处理,当事人在此基础上再提出相应的诉讼请求;在行政机关尚未对当事人的行为依法作出认定和处理的情况下,法院不宜直接审理和判决。

       综上,实际购房人借用他人购房资格购房,在没有增加购房名额,没有增加社会保障住房压力,对借名买房效力问题的判断,应当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依据,借名买房所违反的是政策而非法律,因此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四、借名人主张房屋产权路径

1.证明借名人和出借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

       证明双方对借名买房事宜进行了实际协商并达成了合意,若双方没有签订“借名买房”协议,则需举证证明借名人无购房资格,及借名人与出借人洽谈过程、签字过程是否有证据可予以佐证,如录音、录像、情况说明等,还应合理说明借名人和出借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以证明借名人有借名买房的必要性,出借人有出名的意思表示。

2.证明房屋购入时,借名人参与了购房经过

如借名人与出借人或中介人员关于选房、购房、签约、履约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以证明房屋购入时,借名人参与了购房经过。

3.证明借名人支付了购房款、中介费、契税等费用

       证明借名人实际支付了购房款、中介费、房屋契税、维修基金、装修费等费用由借名人支付,以证明出借人仅为名义登记人,并不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同时还需注意款项的转账用途,以防被认定为存在借款或赠予等其他法律关系。

4.证明借名人占有、使用、管理房屋

       借名人是否持有房屋房产证,是否持有房屋钥匙;物业费、水电费、网络及有限电视是否由借名人支付,房屋生活用品的添置、房屋的日常修缮是否由借名人处理,与房屋的邻居之间的关系等均可证明出借人仅为名义登记人,并不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借名人实际占有、使用、管理房屋。

5.证人证言及其它证据。

五、未签订合同及合同无效的后果

1.(2017)京民申2338号民事裁定书中北京高院认为:关于双方是否存在借名买房之合意问题,商甲请求之基础系其与商乙就涉案B102号房屋存在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结合全案证据,依据商甲陈述,双方之间未形成书面合同,系就借名买房事宜达成口头协议,对借名买房问题,商乙予以否认。而从现有证据分析,1997年7月11日,商乙作为委托人向受托人商甲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明确具体,均指向代签购买都市芳园房屋买卖合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以及办理买房有关事宜。从后续的履行情况分析,商甲作为受托人代商乙签订了《房屋预售合同》并履行了委托书中的相关义务。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名购买涉案房屋之合意,二审法院据此作出如上认定,本院不持异议。

       由以上可知,书面合同不是借名买房的必要条件。在借名买房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借名买房合同”时,应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双方有无借名买房的合意及事实,对双方有无存在借名买房行为综合证据进行认定。

2.(2015)新民申字第1879号民事裁定书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已确认,再审申请人姚某丽与被申请人章某文借名买房系无效行为。国家对双方争议房屋的交易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必须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购买资格具有专属性。姚某丽因不具备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的条件,而借用章某文的名义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该行为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无效行为。关于承担责任比例问题,对于购买军队经济适用房有特殊规定和限制,购买人具有专属性。双方当事人对此规定均明确知道,故对借名买房行为的无效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对造成的相关损失,双方均应承担责任。

       从以上裁定书内容可看出,关于借名买房合同无效情形下,在诉讼中可以确定房屋实际权利人,但借名人在诉讼时仍不具备争议房屋的购房资格的,不能为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对于借名买房行为无效造成的相关损失,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六、律师建议

1.借名买房风险较大,建议谨慎为之。发生纠纷时借名人需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证明责任较大,需充分保留相应证据;

2.建议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保存全流程的证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汇款单、按揭还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缴纳证明等。如首付款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缴纳的,在向出名人汇款时,一定要备注汇款用途“代本人(借名人)支付购房首付款”。

3.借名人符合过户登记条件时,应及时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预防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在房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应及时占有使用该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