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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情形
发布时间:2023-02-23|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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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效情形

1.承包人若在承包工程时,不具有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虽然有建筑业企业资质,但是未达到案涉工程建设所应当具有的资质,则根据《建工解释(一)》的规定,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建工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若承包人在签订案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时超过了自身资质等级,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取得了相应资质等级,则双方所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并不会因为承包方超越资质等级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挂靠”)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违反招投标程序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若案涉工程性质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则案涉工程的建设,必须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若违法不进行招投标程序即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进行案涉工程的建设,则案涉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招投标程序旨在规范建设工程程序,意在各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保证公平、公正、公开。并不是所有工程的建设都需要经过招投标程序,但是若各方当事人选择通过招投标程序订立合同,则各方当事人也需要履行招投标程序的相关规定。

若在招投标程序中出现影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情形,则最终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应当为无效合同,比如: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招标人透露招标投标情况、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过程中有行贿情形、在招投标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招标事项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谈判协商、投标人骗取投标等情形的,都属于违反《招投标法》的效力性规定,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4.承包人将承包工程整体转包给第三人的,与第三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若承包人未将承包工程整体转包,但对承包工程进行分割、支解后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支解分包合同也为无效合同。

5.承包人将工程违法分包的,分包合同无效,承包人将项目的主体工程分包给第三人的,分包合同无效。但值得注意的是,若承包人只将工程的主体工程外的部分非必要、辅助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的,不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6.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即对案涉工程进行发包,进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根据《建工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发包人若能在诉讼前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程序的,建设施工合同有效。

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发、承包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是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有有其复杂性及特殊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后,采取折价补偿情形居多,要求其返还财产较为困难,这一点在《建工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三十五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中均有体现。

三、 结语

       实践中,由于建设施工合同的重要性及复杂性,诉讼各方当事人通常会对建设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产生争议,以此进行权利的主张以及诉请的抗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也是法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重点及基础。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并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主张,对保障发、承包方利益有着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