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律师论建
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
发布时间:2023-08-29|阅读量:
来源: 作者:刘杰律师 公司股东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效力认定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当下,公司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存在各股东对于公司发展前景规划、公司是否经营某一项具体事务意见不统一等情形,主张经营者由于其它股东与其意见相左而受阻。在实践中,存在以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签订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以此来规避上述股东间意见不统一等情形。本文就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相关法律问题,作出以下探讨。

一、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概念

       公司内部承包经营协议是指公司与股东或股东与股东之间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协议,将某项具体业务承包于某股东,由该股东负责公司该项业务的经营管理,其它股东不参与该业务的实际经营管理。约定内部承包经营时,通常会同时约定经营业务的支出、获利、分红等,并约定公司或其它股东是否从承包股东处获利的协议。

二、案例导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8110号:(二)2010年1月1日,戴荣辉、梁锡林、邓升元签订《四川拓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2012年12月23日,戴荣辉、梁锡林、邓升元三方签订《协议书》,签订主体均为股东个人,并不包括拓展酒业公司,即股东个人之间签订的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同时,《四川拓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约定戴荣辉需保证拓展酒业公司流动资金有效净额不少于800万元,保证每年盈利增长幅度不低于10%,如公司资产减少的,由戴荣辉补足,故该协议并未损害公司利益;且上述协议系股东个人之间的内部协议,仅对三名股东个人具有约束力,目前,戴荣辉、梁锡林、邓升元仍为拓展酒业公司登记股东,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故上述协议并未损害第三人利益。综上,本院对上述协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协议各方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应的义务。(三)《四川拓展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协议》明确约定:戴荣辉保证拓展酒业公司在承包期限内首年分配给梁锡林的利润到手净额为99万元,分配给邓升元的利润到手净额为66万元,且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分配给梁锡林、邓升元的利润到手净额为在前一年度的基础上递增10……,如戴荣辉的承包经营所获得的利润不足以支付上述当年应分配给梁锡林、邓升元的应分配利润的,由戴荣辉补足。该约定系戴荣辉对向梁锡林、邓升元支付利润的承诺,并经三方确认,与拓展酒业公司无关,且戴荣辉通过个人账户向梁锡林实际支付了部分款项,进一步表明各方对该协议的认可,并已实际部分履行,故戴荣辉应当就剩余部分款项自行履行约定义务。按照约定的利润金额及计算方式,结合实际履行情况,戴荣辉应当向梁锡林支付该笔款项415.66万元,本院对梁锡林的该笔债权予以确认。(四)《协议书》明确约定:戴荣辉同意梁锡林原商标折价为1500万元,降为600万元,退给梁锡林270万元,由戴荣辉分两年付清,第一批2013年5月30日前付65万元,2013年11月30日前付65万元;第二批2014年5月30日前付70万元,2014年11月30日前付70万元。该约定系戴荣辉向梁锡林返还商标折价款的个人承诺,并经梁锡林确认,戴荣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故本院对梁锡林该笔270万元的债权予以确认。

三、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效力

现对股东间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无效说

       该观点主要理由为:股东间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承包股东即是公司股东,又是公司业务的承包方,相当于改变了公司的治理、管理结构。且在承包合同下,一般会约定股东若因承包业务造成公司亏损,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以认缴资本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而在承包经营合同项下,承包股东向公司债务承担的为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二)有效说

       该观点主要理由为:股东间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股东间内部协商一致,对公司经营、管理、收益、分红以及具体业务的特别决定,只要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是签订主体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为有效合同

(三)本文观点

       根据上述案例可知,首先,我国当下并无法律、法规限制股东间签订的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效力,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股东间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其次,法律也不禁止公司股东协商一致,改变公司经营、管理模式等内部治理机构。最后,即是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由承包股东对经营的具体业务而产生的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但该约定并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即公司债务仍由全体股东以认购资本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根据有限公司“内外有别”的原则,并不产生承包股东对公司外债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效力。股东间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应为有效合同。

四、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风险

(一)各方权责不明导致纠纷

       若在合同中未能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主体的权利、职责,则在公司管理以及具体业务经营过程中,容易因各方权责不明而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在承包经营合同中,一般约定由承包股东对具体业务享有独立的决策权,但其它主体作为公司股东,基于维护公司利益原则,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其它股东对业务的运行具有一定程度的监督权,但此监督权难以量化,若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由于其它股东过分干预,则承包股东独立决策权将会受到影响。若其它股东未尽监督职责,则易造成承包股东独断,侵害公司利益情形。所以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因明确各方权利、职责,并建立监督、管理机制,减少各方因权责不明发生冲突的可能。

(二)无明确法律规定

       虽然在实践中,股东间签订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比较常见,但关于此合同的效力、性质等在学术界尚存在争议,而我国各地法院由于对此认识并不统一,导致在因此合同产生纠纷时,不能通过明确的法律法规确认合同效力,法院对此自由裁量权较大,从而导致内部承包经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以及利益分配中存在不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