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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简议
发布时间:2023-03-12|阅读量:
来源: 作者:徐大江律师 个人破产制度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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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内首例个人破产债务集中清理案件:

蔡某破产案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调查,蔡某仅在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后,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管理人对外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后,平阳法院于9月24日主持召开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蔡某以宣读《无不诚信行为承诺书》的方式郑重承诺,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财产情况外无其他财产;若有不诚信行为,愿意承担法律后果,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同时,蔡某承诺,该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六年内,若其家庭年收入超过12万元,超过部分的50%将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

二、个人破产制度内涵及历史概览

       个人破产制度规则,是自然人债务人因各种原因背负巨额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规范。通俗来讲就是对负债累累的债务人,在符合条件时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新生,彰显法律制度设计的人本思想。

       据记载,个人破产制度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债务时免遭其被“收为奴隶、使役之、出卖之、杀戮之”,后在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和英国获得发展,20世纪美国引入。

       我国一直未设立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则,只有仅适用于公司等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个人破产在司法实践中生根发芽。

三、个人破产制度的争议

       个人破产被很多人称为“赖债”,个人申请破产之后获得的债务豁免,对债权人无疑是不利的。故此在我国是否设立个人破产制度,争议很大。争议主要归结于一点,担心该制度会成为部分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又一路径。

       该担心不无道理,但应该注意的是,个人破产制度随着不断实践一定会自成体系,充分考虑各方主体的利益,程序实体兼顾,不能担心有风险就望而止步;再者我们无法否认,当今社会风险迭生,疫情就是更好的个例,经济平稳发展也是新时代的趋势,社会需要一定的容错机制,并非所有的债务人都是恶意的,或许一场天灾、一场疾病就可以使得某人倾家荡产、负债累累。一个成熟的制度一定是与相关识别、甄别规则配套的,对于恶意通过个人破产制度逃债的法律决不允许。诚如李曙光教授所言,个人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规则,是自然人债务人因各种原因背负巨额债务,严重资不抵债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或者进行债务调整,对其债务进行豁免以及确定当事人在破产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规范。通俗来讲就是对负债累累的债务人,在符合条件时申请破产,通过破产程序获得新生,彰显法律制度设计的人本思想。

       据记载,个人破产制度发源于古罗马时期,目的在于保护债务人到期不能归还债务时免遭其被“收为奴隶、使役之、出卖之、杀戮之”,后在中世纪时期的意大利和英国获得发展,20世纪美国引入。

       我国一直未设立个人破产的相关规则,只有仅适用于公司等企业法人的破产制度。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中,首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要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2019年8月12日,平阳法院裁定立案受理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个人破产在司法实践中生根发芽。制度是一套组合拳。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申请个人破产,它有一定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才能申请,而且债务人要自愿提出申请后法院要作严格审查。通过申报和严格审查程序,法院能把老赖和真正需要个人破产的人债务人加以区分。

四、个人破产制度的价值

       首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需要。当下我国的法律规定只有《企业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关于个人破产制度规则,目前并没有正式的法律规定。个人破产制度建立后,可以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让作为重要市场主体的个人可以在破产后获得拯救,得到公平保护。

       其次,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营商环境建设。债权保护与债务清偿是评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通过个人破产制度将部分个人债务进行清理的,有利于债权的保护又有利于债务的清理。个人破产的包容性还有利于鼓励创业,激发全社会创造性,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

       最后,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首先个人破产制度适用于诚实但不幸的自然人,是对诚信债务人获得重生的特殊对待。其次,该制度可以使得部分债务人解决自身背负的巨额债务,债务人有动力通过该制度解决自身负债,避免当前债务人因面对巨额债务时的“绝望”选择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有利于诚信建设。

       总之,随着社会、经济、甚至文化、市场等的发展,个人破产制度一定会成为新时代的需要。同时制度的科学设计,应该兼顾各方主体、考量现实,不能一刀切、一棍子打死所有债务人,让部分人重新回归家庭与社会,体面的做人,也应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社会建设的题中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