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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兵法》之于律师业务
发布时间:2023-01-18|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孙子兵法》之于律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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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接触《孙子兵法》起便一直喜欢,但也一直慢慢地读,零星的感悟,但在律师执业尤其是各种对抗以及解决问题过程中,更是越发的感受到兵法的价值和魅力。《孙子兵法》(以下称:兵法)之誉名不言而喻,其内容之于战争是集系统、客观、思想、哲理等于一身,对战争之外的国家治理、外交以及企业发展甚至个人人生之道路也有很多意思,本文就兵法中一些经典论述进行分解阐述,再与律师执业结合,有感而发之。

       开篇即言明战争之重要性,关乎国家生死存亡,故不可以不预先规划,认真考察,并做到万众一心,另外也包含慎战思想,不能轻易挑起战争,而要经过深思熟虑,郑重对待。《淮南子∙兵略训》亦言“古之用兵者,非利土壤之广,而贪金玉之略,将以存亡继绝,平天下之乱,而除万民之害也”。理性的战争定不是为一己私欲,而是为不将天下之民陷于亡国,陷于战祸。进而又言“人有衣食之情,而物弗能足也,故群居杂处。分不均,求不澹,则争”。由此来阐述战争之根源在于供应不能满足需求而又分配不均。如此考察,战争乃客观存在,在一定历史环境下将不可不避免,但又要以理性的思维来考量战争,不可将其沦为个人私欲的工具而浑然不知,甚至还在愚昧地帮其摇旗呐喊,不仅不可取,也极可能戕害了自己。

       如律师工作,也应当有兵法之重战(慎战)思维,在案件以及非诉项目启动之前必然要做综合分析,一般制作方案或者报告,就案件现状、证据材料以及各种情况进行罗列研究,对案件发展趋势以及制衡因素进行考虑,进而制作科学优质的策略规划,并设定预期目标,进而付诸实施。

       不晓得战争的坏处,也不能完全知晓战争可能取得的益处。实质上害与利本就是辩证的、比较分析的结果,告诫在用兵之前一定要考虑之后可能存在的风险,避免杀敌壹万自损捌仟及不可控的场面出现。《投笔肤谈∙本谋》又有“知害之害者,知利之利。知危之危者,知安之安。知亡之亡者,知存之存。得胜算者,不先料敌而料己。料敌者梳,料己者密”此句看似玄之又玄,实质在说明对战争之危害的分析不能仅停留在危害之现象上,而要深入分析危害的产生以及之所以为危害之深层次原因,进而分析如何应对,分析是否对己方有利,另一方面,也阐述了一个观点,即“料敌者梳,料己者密”,我们一直知晓“知彼知己,百战不殆”的分析研究方式,惯常我们倒是倾向于多了解对方,多观察敌情,当然如此思维,没有错误,但不能自恃了解自我有多深入。实质上,了解分析己方是较为容易的,而且更易深入。就如同在日常生活中,包含企业或者个人,亦不能仅仅将眼光停留在客户或者别人身上,或似研究几个成功人士,到外面浏览一番就感触颇多,但极易忽视从自身剖析,并深入分析存在问题,内在需求,以及个性特点,如此也才能更深入地“知己”,而自知必然是“知彼”以及“不殆”的前提条件。

       律师工作本身属于风险规避性的职业,尤其是当下,客户更应当就解决矛盾超前到风险防控上来。律师防范风险也不能只停留在风险本身上,而要思考风险之所以为风险,以及合法化的风险与预期商业利润(或者目的)比较,择优取之。

不战而屈人之兵是每一位战者或者矛盾解决者的追求,一方面,慎战思维贯彻全篇,另一方面,定要明确战争之手段属性,如同在日常的做事中不能将手段与目的混淆,如果视手段为目的,必然得不偿失,在战场上则可能一败涂地。

       律师职业中(优指诉讼),应当更加注重为客户解决问题(即尽可能快地达到目标),不能仅围绕在诉讼地启动或者偏激的要求胜诉上。

善于用兵作战的人,应当首先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再等待敌人是否有被战胜的机会。就如同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先将自我锻炼强大,进而寻找机遇突起,尤其在对抗性强的职业(或事件)中,自我不够完善强大,贸然发起突击,极类似飞蛾扑火,在战场上,将极可能很快被击溃甚或灭亡。“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更重要的是类同“料敌者疏,料己者密”的道理,首先通过自己的努力使自己达到不可被战胜的地位,再寻找、考察对方的破绽或者说可战胜的条件,进而进行出击。防御系统的构建,经济上的养精蓄锐等都属于前者。完成自我的提升是成功的必要条件,也包括做最全面调查研究,最扎实的准备是胜诉(或解决问题的)必然条件一样,另外,首先从自我突破,也当然是最便捷的制胜之道。

       “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形篇)”也是兵法关键要义之一。善于作战的人要掌握主动权,善于调动敌人而又不被敌人调动。其实质在于掌握主动,摆脱被动,进而利用所有因素牵制对方,牢牢掌握作战的主动权,如此,取得胜利也就轻而易举。而在具体操作中,注意虚实结合,以己之实攻敌之虚也必将产生利于我方的战果。类同在做事中,要善于避虚就实,也才能抓住要害,使问题迎刃而解。就整个诉讼而论,掌握主动性,利用程序以及案件实体的扎实引导整个诉讼的发展,能达到“致人”的效果,也更利于达到诉讼目的。

       兵法势篇可谓字字珠玑,句句经典。同老子“治大国若烹小鲜”有异曲同工之妙。大小本如一,不过辅之人才、制度、章法而已。“凡战者,以正和,以奇胜。故善出奇者,无穷如天地,不竭如江河”。守正出奇适用于各行各业,但凡要做出成就,必然要有堂堂正气,要具备必须得勤奋、聪慧、具备激情等通有条件,再者,又要结合自我以及时代的个性善于出奇,善于创造,当然能将正道进行超乎常人的精神、坚持也必然属于出奇了。又如《乾坤大略∙兵进必有奇道》言“即有时正可为奇,奇亦为正”。尤其在战争中,矛盾尖锐,对抗惨烈,也更是考验将士奇正结合灵活运用的时候。“故善战人之势,如转圆石于千仞之山者,势也”。势篇,言言皆势。善于利用形势的人,如同将滚圆的石头置于高山之上,必将借势滚滚而下,无法阻拦。这就如同在人生中,要善于看到并理解大的社会以及行业发展趋势,如互联网,高科技等,借势发展,也定将滚滚向前,一发不可收拾。在战争中,如何借势,也是战争完胜的必然条件。

       就如同奇正的配合以及出奇的变化无尽一样,用兵以及生活之法不可一语以道之,必然变化无穷,因势利导。“智者之虑,必杂于利害。杂于利,而务可信也;杂于害,而患可解也”。从有利的方面考虑问题能够坚定信心,提高士气,而从不利的方面考虑问题,才能事先提出策略,消除隐患。如此分辨变换之与不变换,也才能较全面地进行决策,并与之实施。

       律师执业,当有法律规定以及执业操守在,对于业务当有所选择,有所摈弃,当然在专业化分工已如此精细的今日,要成为专业律师,也必然对业务本身有所选择。

做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是我们知晓的常理,而其中不可取于鬼神的客观理性思维,不可验于度,必取于人的思想也是令人敬畏。《孙子兵法》成书距今近两千六百年,虽时间如此遥远,以至于无法想象那时之生态,然也越来越近,因为能感触到朴素而又思辨的理念扑面而来。

       律师(尤其诉讼)相较于其他行业,可能面临更多矛盾对立、应对以及解决,更易于从兵法中吸取养分,获得灵感。“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思维之于诉前分析的重要性以及慎诉思维;“不尽知用兵之害者,则不能尽知用兵之利”的风险防范思维;“百战百胜,非善之善者也;不战而屈人之兵,善之善者也”中的诉讼乃手段,解决问题为目的之思想;“善战者,致人而不致于人”中的主导诉讼过程思维等等。《孙子兵法》博大精深,其中之妙处更是不可胜数,以上仅为列举或者有感触者而已。

       本人认为,以上理念完全可以及于人生道路,也当然适用于律师业务,首先完成最基本的专业积累,做最扎实的基础准备是“正”,而在合法的范畴之内进行创新,进行深入便属于利用出“奇”,再如何利用社会发展、政策、舆论等“大势”与业务本身结合,如此一定会顺水推舟,顺风顺水,而如果能将所有因素完美结合,相互促进,也一定是神乎其神的人了。

      且学习解读《孙子兵法》更多地在于思维方式以及哲学理念的学习,战争思维的解读,以及哲学理念的感悟,最好能够与职业兴趣结合,如此便妙不可言。切不可仅停留在字面或者计谋之上,否则不仅无半点获益,反而误入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