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新《公司法》对公司违法减资责任后果的明确规定,若公司违法减资,将面临着诸多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后果,一般形式减资,企业可自行办理,其中并不蕴含复杂的法律、税收问题。但涉及实质减资,即涉及资本过剩、利益冲突,或股权质押情形下减资、异议股东股权回购后的减资、“对赌协议”中股权回购后的减资等复杂情形就需要律师介入来操作减资业务,避免违法减资导致纠纷的无序的扩张和责任后果的扩大,导致股东“深陷泥潭”。
一、减资新规及对股东的影响
新公司法最大的修改之一系在第四十七条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调整, 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该规定来源于自实行认缴登记制改革以来,实践中涌现了不少“注册资本注水”的公司,股东承诺的认缴资本数额巨大、缴付期限达五十年甚至更长,且股东又可在认缴期限届至之前转让股权,“粉碎”了债权人对注册资本的信赖。设置五年最长认缴期限规则,可激励股东在确定出资义务时更理性地评估未来经营需求、投资风险和照顾债权人获得偿付的合理预期。以五年为标准和企业的平均寿命为五年相关。但回归实践层面,该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影响是巨大的,五年内没有实缴资本到位的股东存在四大法律风险,一是股东会受到新《公司法》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高额罚款,一般情形5-20万,情节严重罚款金额为未出资金额的5%-15%,主管其责任人员也有1-10万元的罚款。二是按新《公司法》第54条的规定,若公司存在到期债务无法清偿,公司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三是股东不及时实缴资本,除了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是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及时实缴其认缴资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后将导致股东对未实缴部分股份失权,即会失去相应的股东权利。简而言之,若不及时调整过高的注册资本,股东除了可能面临到期不能及时实缴资本的高额罚款外,还可能面临随时被债权人拉入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失去股东权利、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等法律风险。
二、减资目的
除了上述法律风险外,减资还可实现以下几种目的:1.为提升股东资金使用效率而减资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过大,致使公司的资金长期超过公司业务对资金的需求,造成资金闲置。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通过减资手段将多余的资本从公司转出,从而维护股东权益。2.为股东股权变现而减资股东可通过股权转让、减资等多种方式进行股权变现,与股权转让相比,减资不改变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和属性,不涉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问题,操作相对简便。3.目标公司为满足并购方需求而减资并购过程中被并购方估值小于实收资本的情况下,被并购方进行减资以满足并购估值条件,便利并购业务操作。4.为满足外来投资者的需求减资外来投资者在对公司进行投资研判之时,遇到目标公司存在大额认缴未缴的出资或者非货币资产以高评估价作价出资等情况,通常要求目标公司进行减资调整以规避此类风险。5.为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而减资减资可以同比减资,也可以非同比减资,个别股东可能通过减资退出公司。除同比减资外,其他任何减资方式必然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更。公司为调整股权结构、变更实际控制人、变更控股股东等目的,都可考虑用减资手段实现。 6.投资方以及减资的方式退出项目公司风投等投资方会与项目公司股东订立协议,约定退出方式。退出项目公司的方法较多,但以减资方式退出是最常见的选择之一,可单独使用,也可能与其他退出方式混合使用。7.通过减资进行合理避税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部分情况下使用股权作为减资对价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从而取得相关税收优惠。
三、减资分类
根据减资的目的存在实质减资与形式减资两种形式:1.形式减资形式减资是股东不取得减资对价,故不涉及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属于非交易减资。形式减资常发生在两种情形:对股东尚未出资的注册资本进行减资,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实收资本不变;公司严重亏损,为弥补亏损而进行的减资。形式减资并不导致净资产流出,公司偿债能力不发生变化。2.实质减资实质减资是指股东取得减资对价,企业资本过剩,为避免资本浪费而进行的减资行为。实质减资导致净资产从公司流向股东,企业偿债能力降低。实质减资又可分为交易性减资与非交易性减资。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从公司减资,即个别股东退出共同投资关系的交易,公司交还其委托经营的财产。交易性减资涉及减资价格,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需要对公司估值,并遵循公允作价与等价交换的规则,订立减资协议。非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全体股东按照所持的股权比例和统一的价格从公司减资,此种减资不存在交易的意义,股东之间没有利益冲突。此种减资通常发生在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按照公司剥离的资产总额、每个股东的持股比例确定减资价格,不需要对公司进行估值。
四、律师介入减资业务开展流程
1.对减资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包括对拟减资公司基本情况、现有股东情况、主要财产和财产权利、财务管理状况、债权债务概况、对外担保情况、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人员状况、公司重大合同履行情况、公司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状况等各个方面,在《尽职调查报告》发表专业意见供委托人参考。2.出具《减资方案》,律师应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情况,从项目性质、减资目的、 财务计划、税务筹划、法律风险等方面综合考虑,结合实际情况,协助分立公司设计、论证切实可行的项目操作方案。减资方案内容包括对对公司减资的原因、目的、减资后各股东股权份额比例、减资后公司章程、减资对价支付等问题做出安排。另外,对于公司制度修订、人事调整、税务筹划给出一并建议。(对国有企业减资需进行特别程序安排)。3.对交易性减资拟定《减资协议》,交易性减资是指公司的个别股东进行实际减资,公司其他股东不减资的情形。这种减资公司股东之间有利益冲突,遵循公允作价、等价有偿原则。交易性减资协议是当事人达成意思一致的表现,此协议双方当事人为减资股东和不减资股东,公司不是交易性减资的交易主体。公司可作为支付减资价款的义务人在减资协议上签字。4.《减资方案》的实施,(1)确定审计、评估基准日,开展评估、审计工作;(2)股东会通过公司减资方案。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出具内部决策文件;(3)编制资产负债表以及财产清单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通知债权人并对外公告;(5) 应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6)签订《减资协议》;(7)修改公司章程,收缴或者换发出资证书;(8)办理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工商登记;(9)支付减资对价,完成减资程序。
五、结语
新《公司法》的制定和出台意味着一个新的公司法律秩序正在逐步形成。若公司已经完成减资,并办理工商登记,在公司本身没有债务,可能不会有太大的风险。若公司本身有存量债务,则应当尽早复核减资程序和实质要件的合法性,避免相关风险。若公司因减资发生纠纷,应及早请专业人士介入。针对减资的程序性问题,可以通过再程序化予以弥补。针对减资的实质性要件问题,则可以通过提前协商、沟通予以解决的,避免纠纷无序的扩张和责任后果的扩大,造成不可逆转和不可控制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