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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三)——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9-11-25|阅读量:
来源: 作者:张艺 律师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解读(三)——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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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1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哈尔滨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会后针对工作报告当中涉及公司合同担保类纠纷、金融破产类纠纷、第三人执行异议及撤销纠纷等商事疑难复杂类纠纷的一致性处理意见进行了总结、汇总,并经过征求意见,最终于2019年11月8日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该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目的是就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些疑难复杂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作为法官在具体法律适用、进行说理论证时的参考,统一全国法院的裁判思路,约束法官自由裁量的空间,提高司法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般来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在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立约者自愿订立的合同即为有效合同。但是,民商事审判中存在大量的合同需要批准的情形。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如何,是我们今天讨论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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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法码儿公司为×市一家保险公司,2018年6月,法码儿公司股东丁某与孙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丁某将其持有的法码儿公司6%的股权转让给孙某。协议对转让标的、转让金额及履行期限进行了详细约定。

孙某向丁某支付对价后,登记机关以对丁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为由,拒绝进行股权登记变更。孙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要求退还股权转让款并要求丁某支付违约金。

【法码儿解读】

1、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未经批准的合同是否应当遵照上述规定,认定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无效的情形呢?那么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什么样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首先,交易行为本身违法,如赌博、洗钱行为;其次,交易标的违法,如器官、毒品、枪支的买卖;再次,违反特许经营规定,如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合同;最后,交易方式严重违法,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签订的合同。

由此可知,“未经批准的合同”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一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后才能生效,可以理解为给合同增加了法定的生效条件,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这类合同没有经过批准,成立时应视为未生效合同。

合同未生效,不代表合同没有任何效力。《纪要》指出,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主要表现在具有形式约束力。此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签署,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应促成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

2、未经批准合同如何履行

合同未生效,不代表合同没有任何效力。未经批准的合同效力主要表现在具有形式约束力。此时合同已经依法成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合同。合同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签署,秉着诚实信用原则,应促成合同约定事项的履行。

然而,未经批准的合同本身具有瑕疵,虽然赋予了合同形式上的约束力,但是并不具有实质约束力。合同未生效属于欠缺生效要件的合同,有别于有效合同,一方不能直接请求另一方履行合同给或者承担该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那么,合同一方如何才能约束另一方的行为呢,关键问题在于要将“未生效合同”转变为“生效合同”,这就回到了“未经批准的合同”讨论的大前提,就是通过办理批准手续促成合同生效。未生效合同仍有通过办理批准手续而趋于有效的可能,故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不能直接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而应请求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批准后才能生效的合同一经成立,有关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就独立生效。也就是说,虽然合同未批准前未生效,但合同里对报批义务及相关违约责任的约定是有效的,享有“独立”地位。确定了上述条款的独立地位,打通了守约方维护合法权利的通道,有权要求不履行报批义务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当事人以整个合同因未履行报批义务为由,主张报批义务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未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报批义务条款的独立性规定有效约束了当事人逃避报批义务的行为。

3、一方请求履行报批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令一方履行报批义务。法律后果是否会使得“未批准合同”生效呢?

第一种情况:如报批义务人根据生效判决履行报批义务后,有关部门未批准,合同因满足不了生效条件导致合同不生效,报批义务人不用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报批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报批义务,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请求赔偿包括差价损失、合理收益以及其他损失在内的预期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两种情况均未使得合同生效,但报批义务人对生效判决的态度导致的法律后果截然不同。

如报批义务人拒绝根据约定履行报批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的,另一方请求赔偿因未履行报批义务而造成的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时,“未批准合同”因报批义务人的拒绝履行仍处于未生效状态。

另外,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未批准情况下就履行了合同内容,法律后果该如何界定呢?此时,未生效合同的履行行为应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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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纪要新说:

【未经批准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某类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生效的,如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购买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5%以上股权须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依据《合同法》第 44 条第 2 款的规定,批准是合同的法定生效条件,未经批准的合同因欠缺法律规定的特别生效条件而未生效。实践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把未生效合同认定为无效合同,或者虽认定为未生效,却按无效合同处理。无效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欠缺合同的有效要件,或者具有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未生效合同已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对双方具有一定的拘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撤回、解除、变更,但因欠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别生效条件,在该生效条件成就前,不能产生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主要权利义务的法律效力。

【结语】“未批准合同”应定性为已成立未生效合同,只有履行报批义务,并且通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才真正赋予了“未批准合同”法定生效地位。律师在实务中,遇到该类合同的审查或起草,应注重在合同里约定报批义务人及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