尕张和小伙伴们最近在一起案件的执行中“遭遇”到了如何参与分配这一难题,我们的案子所涉房产属第三轮查封,而三轮查封中均无“优先受偿权”的出现。因此小伙伴和尕张律师想依法申请参与一下分配,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8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五百零九条规定:我们成了其他债权人。
作为其他债权人,如何申请参与分配从而保证自己的债权成了尕张和小伙伴们烧脑的问题了。为此,尕张借助阿尔法、无讼、搜狗微信等平台强大的检索功能(后附相关法律文件名称),学习了以下七个问题:
一、启动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2.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
3.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法律规定:《执行规定》第88条、第89条、第90条虽对此进行了要求,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15年开始施行的《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和五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二、向谁提?
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出,该执行法院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
法律规定:根据《执行规定》第92条规定,但修订后的《民诉法》及其解释对此未提出明确要求。
三、何时提?
在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法律规定:《执行规定》第90条及《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
四、申请参与分配,但分配法院认为其不具备参与分配条件而未将其列入分配方案并驳回参与分配申请的?
先提异议,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五、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如何实行分配?
1.各查封法院对参与分配意见一致的,由每项财产的在先查封法院对各自查封的财产进行分配。
2.各查封法院对参与分配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涉及的法院较多的,可由各查封法院的共同上级法院通过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将所有案件管辖权集中至一家法院,由该法院处置财产并主持分配。或者由共同的上级法院作出决定,确定其中一家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统一处置,统一分配。
六、何为“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1.财产为货币的,法院应当在该案款到达法院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该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2.财产为动产的,法院应当在该动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到达法院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动产交付权利人;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该动产交付权利人;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该动产交付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3.财产为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益的,法院应当在该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到达法院账户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在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参与分配的截止时间以过户裁定依法送达相关权属登记机关的前一日为截止日。
七、申请人是否要需要举证证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
实践中存在着以下两种观点:
以法院为主的客观说(你不证明我咋给你分?哈哈,此处没有抹黑的意思),要求申请参与分配人查明被执行人的现有全部财产总额和全部债务总额,即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总额事实上少于其全部债务总额,才是“不足清偿”。
另一种以律师为主的主观说(拿什么来证明我的法院)即申请参与分配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短缺,欠缺偿付能力,不能清偿全部债务即可。
首先,在《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九条中,仅仅要求在参与分配申请书中,写明“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相关事实和理由,并没有明确要求债权人对此负有严格的证明责任。
其次,从实际情况来看,按照客观说由申请人承担严格的证明责任并不现实,因为除被执行人隐瞒、转移其财产、不愿公开负债状况等认为因素外,对其公开的财产仍存在评估、折价、鉴定等技术上的困难,这使得正确评定一个被执行人的财产存在许多变数。
最后,从参与分配制度的目的出发,其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公平受偿。“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只应是债权人提出参与分配申请的主观认识,对于其能否参与分配财产不是决定性的法律要素。实践中,只要债权人一方提交材料,符合条件后就应予以认可,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满足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条件,应由执行法院来审查。
八、因我们的案件尚在提异议阶段,尕张也只学习到前七点。若能异议理由成立,正式参与分配,尕张将会结合案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与大家一同学习。
写在最后,在实践中关于参与分配仍有许多问题需法律法规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较为遗憾的是,以上七点均为其他省市高院、中院关于参与分配的相关法律文件中规定,目前我省对参与分配尚无具体适用的指导意见,若广大同仁及圈友有我省关于该问题的相关文件请留言,尕张会认真学习的。
附:参考法律文件名称
作者简介
张明敏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保全执行部律师
业务方向:民商事纠纷、劳动争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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