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由企业员工和企业共同进行缴纳,在正常缴纳达到一定的期限后如何提取使用?在没有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对于已经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进行强制执行?由此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故,本文从住房公积金的性质出发对住房公积金的执行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住房公积金的性质
住房公积金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范围。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二、和住房公积金相关的几个问题
1、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吗?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一样,在员工入职后,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满足提取条件时可提取使用,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要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因此在计算出总数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住房公积金的差额给对方予以补偿。
3、案件执行阶段,经过查询在遇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住房公积金账户上却存在余额的情况下,能否被执行?该如何执行?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安徽高院[2013]执他字第14号的答复及此后对浙江高院的答复可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只要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关于提取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的条件下,同时在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就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进行执行了。
三、住房公积金成功执行的案例
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府谷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289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依法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府谷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府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做出了(2016)陕0822执883-3号《016-883扣划住房公积金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王某某在府谷县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内住房公积金76000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建设银行府谷县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四、相关法律规定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15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2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解释(二)第11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医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244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结语
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金额性质上属于公民个人收入,不属于执行豁免的范畴,可以成为被强制执行的对象。只是其提取、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同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金额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在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进行强制执行的同时要考虑到其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以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如何处置的问题。
作者简介
张珍珍 律师
业务领域:民事案件、
民商事诉讼、争议解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