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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职工医疗”的法律小知识
发布时间:2020-07-20|阅读量:
来源: 作者:孙志慧律师 关于“职工医疗”的法律小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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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就职工医疗期间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答复:

问题一:十二个月医疗期是指职工在单位工作过程中全部的医疗期,还是针对疾病而言?如果第一年因为一种疾病已休满全部医疗期,痊愈后过几年复发或者因为其他疾病,可以再次有医疗期吗?

答复:1、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是工作过程中全部的医疗期。

2、痊愈后过几年复发或者因为其他疾病,可以再次有医疗期。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因痊愈继续上班,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有所增加。

问题二:由于病情反复,对于断断续续请假或工作事宜,“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如何解释?

答复: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20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问题三:对于癌症患者,医疗期可以延长吗?是否有特殊情况?

答复: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问题四:长期病假与短期病假的区别,以及具体执行方法?

答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休假日数按实际休假日数计算,连续休假期内含有休息日、节假日的应予剔除。

病假根据在本单位工作时间不同以及总工作年限不同而不同,最高可以达到24个月。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在标准工资的60%至100%之间确定员工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

短期病假和长期病假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五: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如何处理?

答复: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六:若职工医疗期满,企业不解除劳动合同,继续发放病假工资,对于企业来说是否存在风险?

答复: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若不按照该规定执行,对于企业来说存在风险。

作者简介

孙志慧律师

现为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顾问部成员

联系方式:18919082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