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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理深研|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之反思 ——法律、伦理与社会的多维碰撞
发布时间:2025-04-22|阅读量:
来源: 作者: 刑理深研|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之反思 ——法律、伦理与社会的多维碰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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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事实认定的困境:从“一对一”证据到司法权威  

强奸罪规定在《刑法》第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实际就两个事实要件,是否发生关系,发生关系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所以在实践中,强奸案的核心主要在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事实认定。本案中,双方存在婚约关系,且缺乏直接目击证人,证据链依赖间接证据(如伤痕、监控录像、报警记录等)的综合判断。此类“一对一”言辞证据的案件中,法官需通过间接证据的闭合性、逻辑自洽性形成内心确信,但外部观察者因信息有限难以评价其准确性。  

1. 间接证据的复杂性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医学鉴定显示“处女膜未破裂且体内未检出男方DNA”,而法院依据被害人反抗痕迹(如淤青、窗帘烧毁求救)和事后及时报警等行为认定强奸成立。司法实践中“是否发生性关系”的认定可根据法医鉴定,如已无现场或身体检查条件的案件可能依赖双方陈述的细节(如性行为方式),但因涉及隐私,公众无法获知完整信息,导致舆论中产生合理怀疑与误解。  

2. 案外评论人与法官的边界

案外观察者在事实认定上应当保持克制,因未亲历庭审且无法阅卷,仅凭碎片化信息评判事实可能容易形成误导,随意发表言论可能损害司法权威。所以按照三段论的逻辑推理来看,当事实问题无法确定时,结论必然是不确定的。所以,如果要推导出本案构成强奸罪或者不构成强奸罪都应当将本案的客观事实先确定下来。而如果不是本案的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或者司法人员很难窥一豹而见全身。所以,笔者认为,网上对于本案事实的论述都不一定全面。更有甚者,在论述时,先认为构成强奸犯罪,后又认为因未实际发生性关系而认定为强奸罪之未遂,有强无奸未必构成强奸罪。因此,法律问题的批评应聚焦于法律适用上,而非事实认定。这一观点呼应了二审法院通过审判长释法、公布关键证据以平衡公众知情权的努力。否则,每个评论者岂不都成了“司法裁判者”。  

二、传统婚俗与现代法治的冲突:订婚≠性许可

案件暴露的最大矛盾在于传统婚约观念与法律原则的断裂。根据本案反响来看,民间可能存在“订婚即默示性同意”“彩礼赋予性权利”等认知,而法律明确性同意需以自愿为前提,与婚约无关。  

1. 婚约的法律效力真空

《民法典》未承认订婚的法律效力,但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婚姻普遍存在订婚环节,更有甚者,涉及书面协议。本案中,双方订立婚约并支付彩礼,但法院强调“性行为的合法性仅取决于真实意愿”,否定婚约对性同意的推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赋予合法夫妻双方同居的义务,当然也是权利,权利之所在义务之所随。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仍有其他例外情形。而在法律上,尤其刑法中并未承认仅有婚约的性同意默许规定。婚约关系可能影响法官对自愿性的判断,但逻辑上不能等同性同意。 

2. 彩礼的异化与物化风险

高额彩礼从“婚姻象征”异化为“性交易筹码”,公众将彩礼与性权利挂钩,反映出对女性的物化,从现代文明的角度来看,显然是不当的。本案中,女方退还彩礼但男方拒收,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表明司法对“以彩礼绑架性权利”的否定。此类案件需警惕“经济纠纷刑事化”,在实践中不乏,以发生性关系来敲诈勒索的情形,应避免混淆刑法与民事争议的界限。  

三、社会观念的滞后:性同意教育与性别偏见  

显然,即使恋爱或婚约关系中,性同意也需明确、持续,不能因亲密关系推定自愿。  

1. 处女膜迷思与受害者污名

舆论中“处女膜完整即未发生性关系”的谬误,暴露了性教育缺失。二审法院明确否定处女膜状态作为证据,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但网络仍充斥对受害者的苛责。此类偏见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需通过普法破除“完美受害者”神话。  

2. 性别对立的激化

案件被标签化为“性别战争”,部分舆论将女方指控视为“骗婚”或“报复”,加剧社会撕裂。法律应超越性别立场,回归事实与证据本身。评论者也不应站在自己的个人立场上,来评论这一刑事案件的成立与否。  

四、司法与舆论的博弈:独立审判与公众理性的平衡  

案件审理中,男方家属通过媒体泄露隐私、制造舆论压力,考验司法独立性。学者与公众均应尊重法官的事实认定权威,避免“舆论审判”。  

1. 司法公开的尺度

二审法院以答记者问形式释法,既回应公众关切,又避免细节过度曝光。这种“有限公开”模式在保护隐私与满足知情权之间寻求平衡。  

2. 司法效率与公正的张力

席某某被羁押690天,引发对司法效率的质疑。司法需兼顾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避免长期羁押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但这可能恰恰是因舆论案件经常长期延期的缘由之一。   

五、总结

山西大同“订婚强奸案”是一面棱镜,折射出中国社会在法治转型中的多维矛盾:法律事实认定的专业性挑战、传统伦理与现代权利的冲突、性别平等的道阻且长。法治进步不仅依赖制度完善,更需社会共识的培育。唯有通过法律刚性、教育浸润与文化重构的协同,才能实现“性同意不容交易,人身权高于婚约”的文明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