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网显示,近五年以来的涉酒诉讼案件年增长率达到率23%。而在节日期间,三五好友相聚饮酒聚餐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然而,一旦因过度劝酒致使醉酒者受伤甚至死亡,劝酒者往往需承担赔偿责任;情节更为严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由此可见,劝人饮酒的行为已超出道德约束的范畴,潜藏着法律风险,必须予以谨慎防范。
一、案例引入
2018年1月25日晚九时,王某喝酒后又来到于某家中,与于某、邹某、刘某共同饮酒。于某等三人明知王某已经醉酒,仍与他共饮,一段时间后于某觉得王某和刘某喝多了,就将他们赶走,自己继续与邹某喝酒。于某供述“王某出门时走路歪歪晃晃,说话不清楚,已经上头了。”十点半时,于某和邹某二人在楼道单元门内发现了王某,此时王某靠着墙半坐着,二人扶了一下王某,没扶动就又回家喝茶。之后,于某和邹某多次下楼查看王某,还将其挪至单元门外一汽车前轮处,但一直没有采取救助措施。直到第二日0时42分,于某再次查看王某后,才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赶到后,确定王某已经没有生命体征了。期间,当地最低气温从零下5度降至零下7.4度。鉴定意见显示,王某的死亡原因为乙醇重度中毒和低温寒冷环境共同作用所致的呼吸循环衰竭。
在庭审中,于某、邹某的辩护人称,二人曾想把王某送回家,而非对其置之不理、放任不管,但王某不配合。法院认为,王某处于深度醉酒状态,意识不清醒,即便其不配合,与其共同饮酒的于某等人也应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
辩护人还提出,于某不能预见王某死亡的后果,对王某不负有“注意义务”,王某的死亡属于意外事件。法院认为,于某、邹某同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虽然案发时曾饮酒,但意识清醒,二人与王某同饮酒后,已经知道王某严重醉酒,发现王某醉倒时即产生了“注意义务”,二人也意识到案发当晚天气寒冷,因担心王某出事而多次下楼查看,因此其已经预见王某有可能会因醉酒和低温环境导致死亡的后果,但轻信死亡后果不会发生。如果于某、邹某在发现王某醉倒在寒冷的室外时,能够采取稳妥的救助措施,完全可以避免王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因此王某的死亡并非是不能抗拒或者不可预见的原因引起,不属于意外事件。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某、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于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邹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二、理论基础
首先,《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通常情况下,成年人作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对自身人身安全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对自身酒量、身体状况、过度饮酒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或危害应有清醒认识和自制能力,未能控制自己饮酒行为导致不良后果的,在法律上一般由饮酒者自行承担责任。但聚会饮酒作为一种人际交往情谊行为,成员之间具备法律规定的交往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强行劝酒等过错,或未履行法定相关义务,导致醉酒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其次,在刑法总则规定了不作为犯罪,就是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务,而实施刑法所禁止的法益侵害行为。就劝酒案件来说,在请客、宴请、酒局等情谊行为当中,酒局组织者、同饮者和参与者互相间具有安全保障、彼此看护等法定义务。如在在饮酒人出现醉酒状态,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应当及时通知醉酒者家人、将醉酒成员安全护送回家;同时,当当共同饮酒人行为可能使自己或他人发生特定的危险时,其他共同饮酒人则有相互提醒、照顾、劝阻的义务。例如劝阻醉酒成员不得醉驾等。
最值得注意的是,阿里女员工事件被客户带走至其他包间后,特别是在酒桌上时客户已经存在了明显的猥亵行为的情况下,一直劝酒的领导却无视上述情况,可以认定其领导对其客户的猥亵行为具有放任的故意,考虑到其之前存在明显的灌酒行为,可以认定其构成强制猥亵罪的共同犯罪。而且,即使无法证明该领导此前灌酒的目的就是为了“让客户对其进行猥亵”,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涉及到了刑法中的一个概念—先行行为。即领导的灌酒、劝酒行为导致女员工神志不清,这种行为已经让该女员工处于了危险状态,所以说在这个情况下该领导有法定的救助义务,但却没有履行救助义务,而是放任了该结果的发生。正宗情况下,同饮者同样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理论基础
根据上述犯罪理论以及现有的裁判文书网显示,构成犯罪的情形:
1.强迫性劝酒。即明知饮酒人已经醉酒丧失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不宜饮酒,仍劝其饮酒,从而诱发疾病、造成身体伤害等。
3.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程。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导致突发事故,同桌之人要承担连带责任。
4.未及时劝阻导致醉酒者因醉酒产生衍生犯罪的,如酒后驾车。
在共同饮酒时,强迫性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均属于过错行为。同时,应当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比如及时提醒、劝告、劝阻,在同饮者醉酒后,应尽到照顾和帮助义务,将共饮者安全送到家中或其他安全地点,并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使醉酒者处于有人监管或照顾的状态。当醉酒者出现不良反应时,共同饮酒者负有积极的救助义务,包括及时救助或送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