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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十问九答”系列问题汇总
发布时间:2021-01-19|阅读量:
来源: 作者:孙志慧律师 劳动者“十问九答”系列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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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问

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有无期限限制?

根据《甘肃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施办法》“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满1个月的次日起至满1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对其增加的一倍工资的请求,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之规定,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有期限限制,即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第二问

劳动者因不满意用人单位更换工作地点(同区不同厦),以不适应新的工作环境为由,主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违反的,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作出一定的处罚,劳动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劳动者的义务,拒绝劳动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因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场所,并不违反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在职责上即具有了从属关系,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力的使用者,要安排劳动者在组织内和生产资料结合,保证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利的实现,而劳动者则应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工作安排,通过运用自身的劳动技能,完成用人单位交予的各项生产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要求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问

 用人单位存在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之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第四问

农民工是否有权要求带薪休年假?

农民工、保安的工作性质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性质不同于定时工作制工种, 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若农民工情况属于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则无权要求带薪休年假。

第五问

征缴社会保险费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第六问

建筑领域,承包单位分包、转包后,包工头雇佣的劳动者与建筑发包方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八、 关于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发包人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转包或者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故承包单位分包、转包后,包工头雇佣的劳动者与建筑发包方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第七问

用人单位欠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又与用人单位达成新的协议,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后劳动者又反悔,该协议是否应被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若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该协议是不应被撤销。

第八问

《民法典》与《劳动法》所表述的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是否有区别?

《民法典》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劳动法》第十五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综上可见,《民法典》与《劳动法》所表述的成年人界限没有区别。

第九问

劳动者与用人之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问

补签(倒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补签或者倒签,且补签的劳动合同追溯到用工之日,虽有一定的瑕疵,但是,因为双方也经过这种补签倒签的行为,达成了一个意思表示的一致。除非员工能够证明说,补签并不是他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双倍工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