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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规定​
发布时间:2025-09-22|阅读量:
来源: 作者:黄熙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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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定义

(一)工程转包的定义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工程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转包行为使得原承包单位脱离了工程的实际施工管理,严重影响工程的顺利推进和质量把控。

(二)违法分包的定义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违法分包是指承包单位承 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违法分包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参差不齐,引发诸多问题。

二、工程转包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整体转包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这种行为使得原承包单位完全放弃了对工程的施工责任,将工程整体转移给他人,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

(二)肢解转包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通过这种看似合法分包的手段,实际上是将工程化整为零,逃避监管,同样严重破坏了工程建设的正常秩序。

(三)管理缺失型转包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既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这表明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尽到管理职责,将工程实质转包给他人。

(四)特殊形式转包

     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 “管理费” 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这表明承包单位以收取管理费为目的,将工程转包给专业作业承包人。

     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这种行为以各种隐蔽方式规避法律对转包的限制。

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的(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这两种情况都表明工程发包主体混乱,存在转包嫌疑。

     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工程款流转异常往往是转包行为的一个重要信号。

     此外,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三、违法分包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分包给个人

     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个人。个人通常不具备相应的工程建设资质和能力,无法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这种分包行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

(二)分包给无资质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无资质单位缺乏必要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难以承担工程建设任务,极易引发工程质量问题。

(三)主体结构分包(钢结构工程除外)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内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钢结构工程除外)。工程主体结构是工程的核心部分,关乎工程的整体安全,原则上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除钢结构工程外,主体结构分包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四)专业工程再分包(非劳务作业部分)

     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这种层层分包的行为会导致工程管理混乱,质量责任难以追溯,增加工程风险。

(五)劳务再分包

     专业作业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劳务再分包容易造成劳务管理失控,影响劳务人员权益保障和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六)超范围计取费用

     专业作业承包人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主要周转材料费用。这种情况表明专业作业承包人可能存在以劳务分包之名行工程转包之实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所有再分包行为都属违法分包行为,只有将专业工程再分包或是劳务分包单位将劳务再分包的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不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四、处理处罚规则

(一)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违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一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民事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六条规定,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结语

     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严重危害工程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从扰乱市场秩序到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涉及多个层面的不良影响。通过明确其主要表现形式,如转包中的整体转包、肢解转包、管理缺失型转包等,以及违法分包中的分包给个人、无资质单位、主体结构分包等情形,为监管部门和从业者识别违法行为提供了清晰依据。同时,详细的处理处罚规定,包括行政责任、民事法律后果以及信用惩戒等措施,从不同角度对违法者进行约束和制裁。然而,要彻底杜绝工程转包和违法分包行为,不仅需要监管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查处,还需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和高质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