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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情形下承包人停工,发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并强制清场?
发布时间:2025-08-26|阅读量:
来源: 作者:冯家容律师 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情形下承包人停工,发包人是否有权主张合同解除并强制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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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博弈贯穿项目始终。当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往往会采取停工等措施进行对抗,甚至出现强占施工场地的情形。此时,发包人常陷入两难境地:一方面,承包人强占场地阻碍工程推进,新的施工队伍无法进场,项目停滞不前,经济损失不断扩大;另一方面,发包人若试图强制清场,又担忧触碰法律红线,引发更大纠纷。因此,深入剖析承包人停工权的行使界限、发包人强制清场行为的合法性及风险防控路径,对解决此类困局意义重大。

一、承包人停工权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

《民法典》为承包人停工权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发包人与承包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若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拒绝继续施工。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依约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是其主要义务,若发包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承包人有权停工。此外,《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明确,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等,承包人不仅可顺延工程日期,还有权停工并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这表明,当发包人在关键要素上违约,严重影响工程正常开展时,承包人享有法定停工权。

2.合同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通常会对停工情形及条件作出约定。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对发包人违约导致承包人停工的情形有相关规定。若合同明确约定,在发包人未按时支付进度款达到一定比例或逾期一定时间时,承包人有权停工,那么当该约定情形出现,承包人即可依据合同约定行使停工权 。这种约定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3.停工权行使条件

承包人行使停工权并非毫无限制。从法定层面看,需满足发包人违约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如未支付工程款影响工程持续推进,或未提供关键施工要素导致工程无法正常开展等。在约定停工权方面,必须严格符合合同所约定的具体情形,如约定发包人拖欠进度款超过 30 天,承包人可行使停工权,那么只有在拖欠时间满足这一条件时,承包人才能行使权利。此外,实践中司法裁判还会考量承包人停工是否具有合理性,即停工是否是在发包人违约情况下的必要选择,若有其他合理途径解决问题,承包人贸然停工可能不被支持。

4.停工权行使程序

承包人行使停工权需遵循一定程序。一般而言,应先履行催告义务。当发现发包人存在违约行为,如未按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函,明确告知其违约情形,并给予合理期限要求其纠正。若发包人在催告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方可依法行使停工权,并再次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单位,说明停工原因、时间及后续安排等。

二、发包人强制清场行为的合法性探讨

1.符合法定解除情形下的清场行为

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若承包人出现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完工且经催告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已完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拒绝修复、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情形,发包人有权法定解除合同。当合同依法解除后,承包人继续占有施工场地缺乏合法依据,发包人基于对项目场地的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有权要求承包人退场。在某住宅建设项目中,承包人将主体工程违法分包,发包人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该行为具有合法性。

2.符合约定解除情形下的清场行为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当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例如合同约定,若承包人连续停工超过 60 天,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若此情形出现,发包人行使解除权后,同样有权要求承包人清理场地,返还施工场地的占有权。这是双方基于合同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约定解除条件成就时,发包人清场权得以产生。

3.强制清场行为的法律边界

部分发包人在承包人强占场地时,试图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关于自力救济的规定进行强制清场。然而,司法实践中对自力救济的认定极为严格,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在合理限度内。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强制清场时,若超出必要限度,如在清场过程中故意损坏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建筑材料,或对承包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等,将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发包人若要实施强制清场,需注意诸多要点以避免侵权。首先,应提前通过书面函件等形式,明确告知承包人合同已解除,要求其限期退场,并说明逾期不退场的后果。其次,在清场前,可邀请公证处对施工现场进行公证,固定已完工程现状、现场设备及材料等情况,以便后续确定工程量及责任划分。再者,清场过程应尽量平和有序,可邀请当地公安机关、基层调解组织等第三方在场见证,避免与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若清场过程中涉及对承包人财产的搬运、保管,应妥善处理,确保财产安全,否则可能因保管不善等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三、发包人强制清场的风险分析

1.财产损失赔偿

若发包人强制清场行为被认定为侵权,首先面临的是对承包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施工设备、临时搭建的办公及生活设施等,均可能因强制清场遭受损坏或丢失。发包人需对这些财产损失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财产的直接损失及因财产损坏、丢失导致的间接损失。

2.工期延误赔偿

承包人强占场地固然可能导致工期延误,但发包人若未经合法程序强制清场,同样可能引发工期延误赔偿问题。若因强制清场导致承包人无法正常进行工程收尾、交付等工作,工程整体交付时间推迟,发包人可能需向建设项目的业主或购房者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3.工程量认定难题

强制清场往往导致施工现场混乱,已完工程状态难以准确界定,这给工程量认定带来极大困难。在后续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中,若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由于现场已被破坏,缺乏有效证据,鉴定机构可能无法准确出具鉴定意见。在此情况下,法院可能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要求发包人承担不利后果,导致发包人可能多支付工程价款。

4.结算依据缺失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文件是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依据。强制清场可能导致这些文件丢失、损毁或承包人拒绝提供,从而使工程价款结算缺乏关键依据。若合同对结算方式、计价标准等约定不明,又缺少相关签证文件,法院在审理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时,将面临较大裁判难度,发包人可能因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应支付的工程价款金额,陷入不利境地。

四、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停工及强占场地的合理路径

1.积极谈判解决纠纷

面对承包人强占场地,发包人首先应秉持积极态度,与承包人展开谈判。组织双方高层管理人员、法务人员及项目负责人等,就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场地移交等问题进行全面沟通。在谈判过程中,发包人应正视自身在工程款支付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表达解决问题的诚意,同时也需了解承包人的诉求及强占场地的真实意图。通过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如制定合理的工程款支付计划,约定承包人在收到部分款项后逐步退场等。在某商业街区建设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多轮谈判,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发包人按约定支付部分工程款,承包人有序退场,项目得以顺利推进。

2.诉讼与仲裁

若协商、调解均无法解决问题,发包人可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仲裁,要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并判令承包人退场,同时解决工程款结算、损失赔偿等争议。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发包人应充分准备证据,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付款凭证、承包人违约的证据、催告函件等,以支持自己的主张。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虽然可能耗费时间和费用,但能够获得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裁判结果,确保发包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在某大型桥梁建设项目中,发包人通过仲裁成功解除合同,并获得承包人退场及赔偿损失的仲裁裁决,为项目重启奠定了基础。

3.申请先予执行

在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严重影响发包人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申请先予执行,要求承包人先行退场 。例如,发包人已与新的承包人签订合同,若原承包人继续强占场地,将导致新承包人无法按时进场施工,给发包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此时,发包人可向法院提交先予执行申请,并提供相应担保。但需注意,先予执行的申请需满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或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等条件,实践中法院对先予执行的审查较为严格。

五、结语

在建设工程领域,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引发承包人停工、强占场地的情形屡见不鲜,而发包人在应对此类问题时,强制清场并非明智之举。承包人在发包人违约时依法享有停工权,但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条件与程序行使。发包人强制清场行为只有在合同依法解除的前提下,且在法律允许的合理限度内实施,才可能具有合法性,否则将面临侵权赔偿、工程价款结算争议等诸多风险。因此,发包人面对承包人强占场地,应优先选择协商、调解等温和方式解决纠纷,若无法达成一致,再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谨慎采取强制清场措施,以实现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与各方利益的平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