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漏项工程是较为常见的问题,其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建设工程的规模和复杂程度日益增加,尽管在招标投标阶段会编制详细的工程量清单,但由于建设项目本身的复杂性、设计文件的不完善以及施工图纸的不准确等原因,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不仅给施工带来了诸多不便,更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给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带来了诸多困难和问题,也给相关主体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深入研究建设工程中漏项工程的法律实务问题,对于明确责任主体、保障建设工程顺利实施、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1、漏项工程定义
建设工程中的漏项工程,通常是指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出,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依据施工图纸和相关规范必须实施的工作内容。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应对其编制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然而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如设计图纸的缺陷、招标人或编制单位的疏忽、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等,导致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的情况。
2、关于工程漏项的司法裁判案例
案例一:江苏高院(2016)苏民终 1151 号案件:本案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投标签订合同。法院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是国家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范文件,其中关于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的强制性条文具有法律效力。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如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错误等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的条款,与该强制性规定冲突,应属无效。一审鉴定机构按照实际发生情况对清单漏项引发的争议进行调整,符合规范要求,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无不当。
案例二: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 1998 号案件 :天山铝业与江苏三建签订的《安装施工、调试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江苏三建于申请再审期间主张天山铝业迫使其签订案涉合同、案涉工程价款非固定总价,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认为,双方对合同约定固定价及已付工程款无异议,而江苏三建未及时主张清单漏项部分的工程款,可能因自身行为被认定为放弃权利,从而承担不利后果。
案例三: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 379 号案件:招投标文件和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约定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有复核义务且未提出异议则工程量不予调整,但银泰公司在招标工程中未发放与招标清单配套的工程图纸,东欣公司、金义祥作为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也未就图纸发放问题提出异议,双方均未履行核对义务。法院综合考虑工程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金义祥实际付出成本与劳动,银泰公司作为受益方,依据公平原则,酌定银泰公司承担已完工部分差额的 80% 作为工程款。
3、律师建议
针对漏项工程在计量时存在的风险,建议各方应当:
1. 合同签订前: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仔细审查合同中关于漏项工程的条款,确保其合法、明确、合理。发包人应保证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避免因清单漏项而承担不必要的责任;承包人则应认真核实工程量清单,对可能存在的漏项风险进行评估,并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风险分担机制。
2. 合同履行中:双方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发现并解决漏项工程问题。一旦发现漏项工程,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漏项工程的范围、计价方式、工期顺延等问题。同时,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漏项工程引发新的纠纷。
3. 竣工结算时:对于漏项工程的结算,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和结算程序进行。双方应及时提交和审核结算资料,对存在争议的部分,应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必要时可申请造价鉴定。结算过程中,应保持沟通畅通,避免因结算问题导致工程款支付延迟或纠纷升级。
4. 争议解决时 :若双方就漏项工程发生争议,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选择仲裁或诉讼。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双方应积极举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应注意收集和保存与漏项工程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文件、施工图纸、签证单、会议纪要、往来函件等,以便为争议解决提供有力支持。
4、结语
建设工程中的漏项工程问题复杂多样,涉及合同约定、法律规定、施工管理等多个方面。在实践中,需要发包人、承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共同努力,加强合同管理和施工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以减少漏项工程的发生。当漏项工程引发争议时,各方应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通过友好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妥善解决,以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