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周期较长等原因,致使工程建设主体可能存在变更的情形。若在建设主体变更时对于权利义务转转移不明确、工程界限交接不清、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约定不明等,将存在因工程款支付主体不明导致产生纠纷的风险。本文针此问题结合裁判实务进行分析论证,以期指导实践。
一、工程建设主体变更
本文所述工程建设主体变更指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发生变更的情形。从法理中所言即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即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合同主体变更不同于工程转包。在建设主体变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关系中,合同内容不变主体发生变动,第三人取代转让人在合同中地位,以自身名义履行合同。常见于原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因各种原因,中途需退出建设,而新主体参与工程建设的情形。变更的主体既可能是发包方也可能是承包方。如裁判文书:中铁十七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宏宇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终5701号 法院认为,......,2017年5月17日,十七局六公司、东鼎公司、宏宇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约定东鼎公司基于履行上述合同协议书对十七局六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宏宇公司享有和承担。《合同主体变更三方协议》系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在转包关系中,转包人未退出原合同关系,仍然是合同的当事人,但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合同约定的工程交由第三人完成,实质上属于“代为履行”。如在裁判文书:朝阳美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亚水亿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282号美利公司与水亿公司签订《岸滩补砂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将案涉分包工程全部转包给水亿公司施工,属于转包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由水亿公司施工完毕,并由美利公司移交给中交一航局。水亿公司依据与美利公司签订的分包合同及其履行情况请求美利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另工程建设主体变更(债权债务概括转移)本身为法律所准许,在未违反其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原合同与主体变更协议有效;而转包本身即违法,为《建筑法》所禁止,转包合同无效。
二、工程建设主体变更的要求
1.需要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按总承包合同约定通知监理、发包人(或提前征得其同意)。专业工程分包及劳务分包单位变更的,应当按照项目当地政府相关部门要求,及时办理备案变更手续。总承包合同约定分包单位确认需征得监理、发包人同意的,主体变更合同签订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存在外部检查合规风险以及对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风险。
2.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经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合同,不得进行主体变更转让。未经招投标程序订立的分包合同,经总承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人,属于民事自治范围,未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主体变更协议合法有效。
3.经招投标程序确认的分包单位,无论该项目工程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投标范围,均受招投标法约束。而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即使总承包单位同意,分包单位将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也属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主体变更合同无效。因客观情况分包单位确需退场的,应与分包单位解除原合同。如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分包工程,应当重新组织招投标确定分包单位。如不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分包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确认分包单位的程序。
三、变更后承包人主张工程款路径
工程总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同情形的发包人变更后,如何确定承担发包人法律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涉及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事实合同成立与生效、债务加入、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等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认定承担发包人责任的主体:
1.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发包人将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或虽未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但总承包人与第三人继续履行原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总承包人与第三人重新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应当由第三人对总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法律义务;未经总承包人书面同意且总承包人未与第三人形成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的,应由发包人对总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2.发包人依法分立,除总承包人与分立后的主体另行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外,应当由分立后的全部主体对总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第三人与发包人约定共同承担发包人责任并通知总承包人,或者第三人向总承包人表示愿意承担发包人责任的,总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总承包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发包人义务范围内和发包人共同承担责任。
四、律师建议
于发承包人双方而言,为防止工程建设主体发生变更后工程款支付主体不明的争议,在主体变更时建议明确以下内容:
1. 权利义务转移内容约定明确。对于第三方对原建设单位的承接内容明确约定,如具体的权利义务,承接的效力是否及于已施工完成的工程内容;
2. 已完工程及施工现场交接清晰。对于半拉子工程,在建设主体变更时应当明确已完工程量清单,对于施工现场通过拍照、录像或第三方公证的形式固定留存,保证交接边界明晰。
3.明确已付款工程的认定。建设单位主体变更时应当对于进度款等已付款对账核实,避免在后期已付款合计时出现重复计算或争议不明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