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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案件代理之反诉
发布时间:2023-08-25|阅读量:
来源: 作者:杨盼律师 建工案件代理之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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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基于项目本身的复杂性,一旦产生争议或者诉讼往往是各有理由,互不相让,而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也是非常常见的现象。由于争点较多、事实复杂、证据可能又参差不齐,如此导致反诉的提起以及整个反诉过程的处理直接关系到诉讼利益的实现,好的反诉不仅可以打掉很大部分本诉,还能获得支持主张,但是没有处理好的反诉则与答辩不能完全分割,既不能使得反诉请求得到支持,还没有起到答辩的应有效果。所以针对反诉的目的、证据、策略、鉴定等都需要完全筹划安排,以取得好的诉讼效果。

一、反诉的目的

       单纯就案件出发,反诉的提起无非有以下几个目的:第一,争取诉讼利益。以发包人诉请解除合同案件中反诉工程款支付较为典型;第二,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类似于答辩属性。在总包诉请工程款案件中发包人反诉未完工程量抵扣工程款等;第三,拖延审理时间,增加案件复杂程度或者增加谈判筹码。此种情况看似目的不纯,但实务中却也不少见。

二、反诉的主要类型

       就工程案件具体情况来讲,反诉一般存在很多的目的。但常见的情况包括在总包或者分包索要工程款案件中发包人或者总包反诉质量问题、违约金问题等;在发包主张解除的案件中反诉结算以及支付工程款问题等;在实际施工人案件中发包人反诉原告、总包质量问题,甚至总包反诉实际施工人质量问题。以上各种诉讼类型本人代理案件中比较常见,而且处理方法也不尽相同。

       一般来讲,在诉请工程款案件中反诉质量问题极易被法庭认为系答辩策略,所以在证据上需要扎实推进;在实际施工人案件中同样作为被告身份的总包单位反诉原告质量问题则需要慎之又慎;在发包人诉请解除合同案件中反诉工程款支付、结算一定要提前准备提交,以免错过良好时机进而被动。

三、反诉的策略

       就反诉来讲,在开篇已经阐述反诉的重要性,与起诉相同,若要达到诉讼目的,必须策略先行,筹划在前,如此才可能占先机,看全局。就具体策略来讲,根据具体经验,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提前着手,先下手为强。来源于实践中有陷入合同僵局的工程案件,在明知履约不能的情况下,提前主张工程款,莫要在发包人诉请解除裁判已经做出后再提出,如此违约认定、诉讼平衡、谈判筹码都较为被动,本人处理几件建工案件,就是由于总包原因工程停滞,在已无履约可能的情况下发包人起诉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金,在此案件中总包单位皆未提起反诉,最后在解除案件裁判后,总包单位才另行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如此既不利于解决问题,也不利于权利保护。另一种情形,就质量等问题提起反诉,往往时间点卡在开庭当日,如此基于法庭正常审理,大多数告知另行起诉,支持合并审理的也不多,虽简单看系合并与否的问题,实际差别大了。

2. 虚实结合,相互成就。针对反诉来讲,裁判者角度考虑较多的就是行反诉之名,做答辩之实。这就要求反诉相对本诉来讲更要注重请求安排,安排好主要诉请、次要诉请以及博弈诉请,并在整个诉讼过程平衡、争取,对抗。

3. 循序渐进,反客为主。基于本诉与反诉的关系,既是主次的,但也是平等的。这就要求在反诉的处理过程中尽可能做到平等对抗甚至压倒本诉,如此反诉之目的基本能够实现。

四、反诉的鉴定

       相对于其他案件来讲,建工案件反诉提起后能够支持大部分取决于能够导入鉴定或者鉴定的程度。就反诉质量问题来说,能够导入鉴定程序,既达到基本目的,至于鉴定结果就看相关事实、证据了。本人处理的反诉案件,有几个是发包人反诉质量、损失问题,只要能导入鉴定并作出结果,法庭都会采纳部分,达到诉讼目的。这个不仅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性,也是因为当下建工案件处理的一般逻辑。这就要求在建工案件反诉过程中一定要注重对鉴定问题的筹划和准备,如此大部分案件能够赢得鉴定环节,反诉之目的也事半功倍了。

五、建工案件反诉的几个具体问题

本人在代理建工案件过程中主动提起或者对方提起反诉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实务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具体论述。

1. 实际施工人案件中,总包单位反诉施工人工程质量问题。此种情况比较常见,但就施工单位来讲,还是要针对质量问题做精细研判,若此项内容在与发包人结算时已经扣除则如此提法没有问题,防止最终工程量增加,但若与发包人已经结算或者验收通过,如此提法进行答辩则不宜采取,不仅实际认可实际施工人身份,还极可能影响与发包人最终结算或者款项支付。

2. 发包人起诉解除合同案件中总包请求工程款之反诉。此类案件近些年比较多,无论从节省司法资源、减少诉累、解决问题以及避免裁判矛盾等角度出发,都宜合并处理。但本人代理发包人二案件,都系解除合同,但一案件被告当庭提起反诉被法庭告知另行起诉,另一案件一审未提起反诉,在二审提出结算以及支付工程款之意思,二案件皆不能合并解决。对于此类案件,尤其施工单位一旦成功加入反诉,定然案件之审理重心便变为反诉主张结算以及工程款等问题,如此对于总包单位极其有利,一旦判令解除、认定违约,再行主张工程款则较为被动。

3. 建工案件质量、损失、工程量等反诉之目的先不在于诉请支持,先在于导入鉴定程序。一方面这是强调此类问题鉴定之重要性,另一方面,如何导入鉴定以及如何促使鉴定结果合乎程序、法律以及可靠就是工作之关键,否则难以取得较好的结果。具体如何准备实际要付出不亚于甚至超过反诉诉请的精力在反诉请求鉴定环节上,掌握好方法,顺水推舟而已。

4. 鉴于反诉之性质,不建议以此对抗或者拖延时间,否则结果可能更为不利。

       以上系本人就处理反诉案件的总结与思考,一方面在建工业务处理过程中我们需要理解并用好反诉之权利,这是基于反诉的性质以及建工业务的特性,本反同时处理可能更高效率的解决问题。另一方面,针对具体案件,作为具体主体,有必要帮助当事人制定好的策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促成问题解决,而非阻碍正常诉讼活动开展,如此会造成更加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