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环境下,人们的消费理念的不断变化。从之前的保守消费模式,逐渐演化为“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超前消费模式,为了适应这种模式,各大银行也陆续推出各种类型的信用卡。但随之而来的就是因为部分持卡人的不守信逾期还款或不还款的行为导致发卡行的损失。在此背景之下,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银行业务团队依托Alpha大数据平台,针对2019年度甘肃省信用卡纠纷进行了大数据梳理及分析。
案件数据来源
一、检索条件数据来源:
Alpha案例库分析时间:2019年1月1日 — 2019年12月31日
地 区:甘肃省
关 键 词:信用卡纠纷
采集时间:2020年4月1日
二、检索结果分析
本次检索以“信用卡纠纷”“甘肃省”“2019年”为关键词,获取了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裁判文书。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9年甘肃省各级法院公布的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总量共计共666份。
注:检索结果中裁判文书包含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文书,由于部分文书属同一案件、部分文书内容未公布等原因,导致出现以下分析报告中部分图表案件数量与检索数量不一致的情形,属合理现象。
案件检索结果详析
一、裁判文书总量逐年上升
图1-1:2015年40件
图1-2:2016年51件
图1-3:2017年122件
图1-4:2018年137件
图1-5:2019年666件
注:上述信用卡纠纷案件年数量趋势图,横坐标:月份,纵坐标:案件数量
为了更好的进行对比,我们设置检索条件为“甘肃省”、“信用卡纠纷”,共检索了2015年(图1-1)、2016年(图1-2)、2017年(图1-3)、2018年(图1-4)、2019年(图1-5)共五年的此类纠纷案件裁判文书数量,已经公布的具体裁判文书数量为:2015年40件、2016年51件、2017年122件、2018年137件、2019年666件。
结合上方的2016-2019年甘肃省信用卡纠纷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在不同年份中,每月的案件数量呈不规律的变动,但在整体上,自2016年至2019年甘肃省信用卡纠纷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增长速度较快。
图3-1
二、案由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及案由检索,在民事案由中,银行卡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部分法院定性信用卡纠纷为银行卡纠纷并无不当,故在本次分析中,我们通过对全文的关键词检索,精确收集所有有关信用卡纠纷的裁判文书,进而准确分析该类纠纷。
三、行业分析
从上述(图3-1)行业分类情况及当事人信息汇总可以得出:该类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业。需要说明的是:①图示中的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只是当事方主体之一;②信用卡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的情况也有出现,但其本质是出借信用卡后产生的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
四、审理程序分析
从(图4-1)程序分类统计图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590件,二审案件有2件,执行案件有72件。可以看出,此类纠纷在一审法院裁判文书送达后,当事人一般未提起上诉,原因有驳回起诉移送公安侦查、双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认可、原告方撤回起诉等。原因分析详见裁判结果分析板块。
图4-1
五、标的额分析
图5-1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图5-1)可以看到,2019年甘肃省全省信用卡纠纷案件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94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8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4件。信用卡刷卡消费作为近几年来大家常用的消费方式之一,涉及日常使用场景的方方面面,持卡人的消费特点多数为小额、多笔、持续。因此,此类纠纷案件在小标的额段的案件数量较多。
六、审理期限分析
图6-1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一审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分析(图6-1)可以看到,本次检索的2019年甘肃省信用卡纠纷案件审理期限在当前条件下30天之内的裁判文书占比为29.63%,主要为被告明确且积极配合判决结案、或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31-180天的审期间占比45.93%,此期间为正常审理期间,案件有序推进;审理期限为180天以上的裁判文书也不在少数,被告送达困难是导致整个审理期限的时间被延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审理法院分析
图7-1
通过对案件审理的梳理(图7-1仅列前五家法院),可以看出,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临泽县人民法院、华亭县人民法院、肃南裕固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县人民法院。分别对应市区为兰州市、张掖市、华亭市(隶属于平凉市)、张掖市、陇南市。从2019年此类纠纷案件数量排名及对应地区分析:大众的消费观念转变和经济发展程度与此有密切的关系。
八、裁判结果分析
(一)一审裁判结果分析
图8-1
通过对(图8-1)的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178件,其中主要包含转程序裁定,双方达成调解后法院出具的调解书、无法显示详细裁判内容等文书;驳回起诉的有155件;撤回起诉的有111件;全部/部分支持的有145件。
针对(图8-1),我们全方位解读裁判文书中裁判依据及裁判结果,重点分析如下:
1. 驳回起诉原因剖析
(1)因可能涉及刑事犯罪而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106件)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裁判总结: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对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将涉嫌经济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犯罪,原告仍可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明,经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仍不能提供有效信息,导致被告不明确而裁定驳回起诉(10件)
(3)原告提供被告住址不明,导致法院无法送达,属无明确被告而裁定驳回起诉(29件)(以此说理最多的法院为华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 “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
起诉状列写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告知原告补正。原告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总结:在案件审理中,经查原告提供的被告情况不明确,致案件诉讼材料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经法院告知原告补正后,原告仍未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及其他线索。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4)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死亡而裁定驳回起诉(2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总结: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不明确,致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或被告死亡导致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的主体不存在,依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5)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有效送达,且又不愿意交纳公告费而裁定驳回起诉(5件)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 “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裁判总结: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如果原告无法提供具体居住地,导致被告送达地址无法确定,且原告未在或不愿在法院通知的时间内交纳公告费,导致案件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起诉。
(6)原告不能说明诉讼请求中利息、费用等计息方式、计算依据导致被法院驳回起诉(1件)(就该案件分析)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三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总结: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但原告在诉讼中提供的相关明细等证据,仅列明了相关交易的清单,不能说明原告主张本息的计算方式,不能说明被告违约的时间、期限及违约金、滞纳金如何形成及计算标准,原告对此也未予说明。而被告提出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原告的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明细,可看出利率超过了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明细表中计有滞纳金,而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没有列明该项。因此,原告仅有诉讼请求,而不能说明诉讼请求的来源及计算方式,造成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应驳回其起诉,其可以在详细说明请求数额的形成过程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7)因诉讼主体不当驳回起诉案件(1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四项“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总结:法院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柜台确认申请表显示,原告未在被告所在地省份申请办理信用卡,现原告依据该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显属诉讼主体不当,依法应当裁定驳回。
(8)信用卡被案外人盗刷,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因案外人涉嫌经济犯罪且与民事信用卡纠纷有关联,裁定驳回起诉(1件)
裁判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裁判总结:法院应当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案不再予以审理,待案外人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原告可再另行主张。
撤回起诉原因剖析
1. 原告申请撤诉
(1)诉讼中被告主动还款,原告撤诉(18件)
(2)诉讼中达成还款协议,原告撤诉(71件)
(3)原告以被告主体不适当为由申请撤诉(1件)
(4)当事人死亡(2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裁判总结:法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侵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
2. 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5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2)因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逾期未足额缴纳诉讼费用(8件)
(3)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6件)
裁判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二、 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裁判总结:案件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不予受理案件剖析(1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裁判总结:依据证据,法院认定不属于该院管辖,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一审案件分析
1. 未查询到内容的判决书(未公开详细裁判内容)(81件)
2. 转程序裁定书(11件)
3. 调解书(69件)
(二)二审裁判结果分析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改判的有1件;维持原判的有1件。
二审案件剖析(2件)
改判案例剖析(1件)(仅该案分析):
一审裁判理由:原告陈述以上数据系银行系统进行的计算,一审法院指令原告提供详细具体说明,但原告未能在限期内提供明确的说明,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还款,但其所提供证据不足,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实其主张。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理由: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原告作为贷方需举证说明信用卡使用方被告的贷款数额,原告提交的《余额构成表》中显示被告持有的卡号为xxx的信用卡贷款余额为xxxx元,与其提交的该信用卡《交易流水单》显示的贷款余额一致,《交易流水单》亦能够清晰反映出每笔贷款数额,利息、费用计算数额,该计算方式亦符合双方签订的《某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原告履行了其举证责任,以上证据亦能够支持其提出的诉讼请求,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认为原告未尽到举证责任的裁判理由错误,应予纠正。
维持原判案例分析(1件)(仅该案分析):
一审裁判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领用合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确认该合约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原告与被告双方应按照合约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现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信用卡,被告领取并使用了信用卡而未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日还款,被告的违约行为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欠款本息及费用的请求,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主张的信用卡中心未提供被告签名的有效凭证的问题,根据《领用合约》的约定,乙方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向甲方提出异议,则视为其已认可全部交易,因被告在庭审过程中自认账单查询明细单中的交易项目和金额属实,故对其该抗辩主张不予考量。信用卡中心主张的费用即双方在《领用合约》中约定的滞纳金,是因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定还款日还款的违约金,并无证据证实双方的约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对被告的该抗辩主张亦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对原告的全部诉请予以支持。
二审裁判理由:被告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被告与原告自愿签订《领用合约》,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前述合约的权利义务内容,在该合约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被告与原告均应严格按照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以便兼顾双方的利益。现因被告在领取信用卡后,由于自身原因在消费后没有及时还款,致使双方发生本案纠纷,综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对引起本案争议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即被告没有及时还款的行为违反了双方之间的约定内容,被告应当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诉请主张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以利息和滞纳金过高为由不予承担责任的上诉意见能否成立的问题,被告虽然陈述了其上诉所依据的事由,但结合被告在本案二审中的陈述内容,其明确认可双方之间《领用合约》属于有效,且被告的上诉理由仅仅是对利息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该意见并不能单方确认《领用合约》存在违反法律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对其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依据被告与原告之间有效的《领用合约》确定被告自身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于法有据,二审法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被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九、执行结果分析
通过对图9-1执行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41件;财产执行的有20件(指通过划扣账户资金方式完成执行);终结执行的有6件;执行完毕的有4件。
执行案件结果剖析
(1)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1件)
裁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2)终结执行(6件)
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十、大数据分析总结
通过对2019年甘肃省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大数据分析,银行业务团队总结如下:
1.“送达难”现象在该类纠纷中普遍存在
如案件实际审理期限超过要求审限,主要原因在于案件送达时间过长。在该类案件中,较多的持卡人逾期后,变更通讯号码及联系地址,或者发卡行未严格审核持卡人通讯方式,以及未与持卡人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导致法院无法向持卡人及时送达,法院通过调取持卡人户籍信息、查找户籍地、经常居住地并上门进行送达。即使穷尽各种送达手段后,往往还是无法找到持卡人本人。因此,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持卡人进行公告送达或裁定驳回起诉,由此使得该类案件诉讼程序时间延长。
建议:各发卡行应及时梳理和留存信用卡持卡人的有效通讯住址,户籍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于信息缺失或失效的部分,应当及时补充填写,完善准确、有效的个人档案。在全面控制申请人领卡风险的同时,也能在发生逾期后,通过法律手段维护权益之时,大大破除法院送达阻力,提高送达效率,推动案件的审理进程。
2. 法院不予支持发卡行要求持卡人支付逾期还款滞纳金及违约金的情形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1999年3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1月1日实施)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发卡机构向持卡人提供超过授信额度用卡服务的,不得收取超限费。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由此可见,自201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信用卡滞纳金。而逾期还款违约金的收取,需发卡行与持卡人通过协议进行约定。如发卡行向持卡人主张逾期还款的滞纳金或违约金,持卡人以发卡行无法律依据为由进行抗辩,将导致发卡行败诉的结果。
建议:如发卡行要收取逾期还款期间的违约金,应提前与持卡人另行签订协议。
3. 发卡行应列明诉请中的利息、费用(滞纳金、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等)计算依据、计算方式
发卡行在诉讼中,面对法院的利息、费用主张依据,往往以“利息、费用是通过银行系统计算打印而来”、“计算量大、无法详尽计算”等理由,不能提供明确的利息、费用的计算依据及计算方式,这有可能会导致法院认定原告仅有诉讼请求,而不能说明诉讼请求的来源及计算方式,造成其诉讼请求不明确具体,进而裁定驳回其起诉。
建议:发卡行应当提前梳理利息、费用等的计算依据及方式,并核对流水详单。以便更好地阐明诉讼请求所载金额来源。
4.发卡行应加强信用卡申请材料的管理,避免原件遗失
由于银行内部业务调整或机构调整,可能会伴随资料的移转和交接,信用卡材料的管理和保存显得尤为重要(重点为电子申请审核业务未全面推广之前的纸质材料)。如果原件丢失,诉讼过程中,法院无法对原件进行审核或被告抗辩对签章的真实性存疑,将导致发卡行举证不能。如果发卡行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进行佐证,将会承担败诉的风险,造成发卡行的损失。
5.借刷信用卡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在持卡人将信用卡出借给第三人使用时,持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民间借贷关系,而非简单的借用信用卡。
从形式上看,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给了第三人,符合借用的外在表现。但是,借刷信用卡的重点还是第三人“借卡”后“刷卡”,不论持卡人与第三人之间是否签署关于借刷信用卡的协议,第三人借用信用卡的目的应该是行使信用卡上附有的,向发卡银行借贷金钱的权利,本质上持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借用合意所指向的目标实际是信用卡所能借贷的金钱,即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否则,单单借用信用卡卡片本身并没有实质意义。所以借刷信用卡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与一般民间借贷关系的不同之处在于贷款人是以特殊的方式(让渡信用卡金钱借贷权利)向借款人给付金钱的。
判断出借信用卡的法律关系,应当区分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相对于发卡行之外的外部关系而言,不论信用卡由谁使用,享有信用卡上权利义务的主体仅限于经发卡行批准的持卡人。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6 条规定: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相对于银行而言,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类似于债务转移,需要得到发卡行的同意才发生效力,如果发卡行不同意转让,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效力,最初的持卡人仍为信用卡的权利义务相对人。就持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言,双方本质上系以出借信用卡的方式进行借贷,双方之间应定性为借款合同。
6.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占比较大,团队律师已在第(五)项裁定驳回起诉案件分析中详细解读判决,现将法院引用涉嫌刑事犯罪高频法条重点列明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十一、高频法条梳理
此处统计了所有被援引的高频法条,其中,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内容见附件)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附 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