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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理深研|美容行业应当知道的刑事风险
发布时间:2025-05-15|阅读量:
来源: 作者: 刑理深研|美容行业应当知道的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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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颜值经济"的兴起,医疗美容行业呈现爆发式增长,不少美妆店、理发店都会引进医美技术来顺应市场的发展,比如:“割双眼皮”、“激光脱毛”、“水光针注射”等技术,但许多经营者往往会忽略对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以下通过刑事审判参考案例进一步分析医美行业从业者应当注意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审判参考》140集 第1605号李某、徐某非法行医案——非法医疗美容致过敏性休克死亡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徐某在经营扬中市XC美容店期间,与被告人李某合作注射除皱针等美容项目,双方约定,由被告人徐某招揽顾客、提供场所,被告人李某提供产品、实际操作,二人平分美容项目营业额。同年11月7日13时许,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害人印某某(女,殁年38岁)系过敏体质,仍按照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在扬中市XC美容店大厅为印某某双眼下眼睑部涂抹含有利多卡因的麻舒痛乳膏。约三十分钟后,被告人李某在未了解被害人印某某身体状况的情况下,在该美容店一楼包厢两次使用微型针头将含有利多卡因的除皱产品注射进印某某左下眼睑。随即,印某某出现咳嗽、干呕症状,继而大小便失禁、全身皮肤发紫直至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扬中市XC美容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告人李某、徐某无医师执业资格。经扬中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认定,注射除皱行为属于“医疗美容行为”。经鉴定,被害人印某某系外敷、皮下注射利多卡因致过敏性休克死亡。

二、判决结果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从事医疗美容,对具有过敏体质不宜医疗美容的被害人采用外敷、注射手段美容,致使被害人过敏性休克死亡,李某、徐某非法行医行为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案例启示

首先,从事医疗美容应具有相应资质。2016年修正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从事医疗美容应具有相应资质,否则其行为应予整体的否定性评价。本案被告人李某、徐某均没有执业医师资格,采取注射方式除皱属于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造成严重后果,应定性非法行医。非法行医应从整体上进行否定性评价,即使操作符合一定规范,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这区别于医疗事故罪中的“严重不负责任”而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医疗美容作为一种医疗活动,要求从业者具有甄别过敏体质的注意义务。在注射针剂前,应当询问就诊人健康情况,综合判断其是否可以实施医疗美容。本案中,被告人徐某明知被害人系过敏体质而在被告人李某的安排下外敷含有利多卡因的乳膏,被告人李某对被害人注射含有利多卡因的美容产品前未问询其过敏体质等健康情况而径行操作。二被告人直接忽略过敏体质不适宜医疗美容问题,采取侵入式手段进行医疗美容,对相应后果应当承担责任。不仅如此,即使过敏体质的人存在自陷行为主动要求医疗美容,非法医疗美容从业者同意后造成严重后果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后,医疗美容存在一定风险,要求从业者具有对突发状况的紧急应变能力。如上所述,医疗美容作为一种医疗活动,除操作医师要求具有特别的注意义务,还要有专业技术、知识和设备。对于过敏性休克,医疗美容机构一般具有相关应急预案和举措,适时进行心肺复苏,及时使用紧急抢救药品,尽量保证呼吸道畅通,必要时实施手术切开气管干预等,最大限度降低死亡概率。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徐某仅靠模仿以及自行练习积累的经验进行医疗美容,对急性过敏缺乏专业脱敏意识以及措施,事发后未实施有效应急救助行为,对相应后果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