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甘肃诚域律师事务所

 
诚域文苑 诚载万物,域纳天下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诚域文苑 > 法律随行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发布时间:2021-11-04|阅读量:
来源: 作者:令广律师 疫情防控,人人有责
详情页分享图标
0

疫情来临时该怎么做


以马某为例释法


       天气日渐寒冷,新冠疫情笼罩下的兰州,没有了往日的喧嚣,此刻的兰州陷入了沉寂。在政府倡导下,所有市民居家隔离,众志成城共克时艰,城市的空气顿感无比凝重。“大敌”当前,仍有一些人不知病毒的狡猾,存有侥幸心理,毫无防范意识,依旧如常。


       一天下午,一位好友警察恰好在我居住的小区门口执勤。为更好地配合防疫工作,我们只好隔着小区大门电话交流,互相问好。期间,共鸣般地提到了已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调查的犯罪嫌疑人马某。据公安机关通报,2021年10月16日,嫌疑人马某与蒋某密切接触。10月19日,蒋某在湖南长沙县被确诊为新冠病例,但马某未主动向社区、单位报告,仍前往工作单位上班,并且疾控中心做流行病学调查时也未如实报告。10月22日,马某确诊感染新冠病毒,次日马某妻子李某也确诊。因马某违反了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造成新冠疫情传播的危险,公安机关已对马某立案侦查。通过卫健部门的通报可以看出,马某虽然此前已完成新冠疫苗的接种,但在19日与确诊新冠病例蒋某密切接触后,未向单位和社区汇报,仍然前往酒店上班,在疾控中心做调查时故意隐瞒,未如实报告。


       公安机关虽未通报具体罪名,但根据现有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制定的司法解释可知悉,涉嫌妨害防疫工作的罪名主要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等。马某的行为可能涉嫌《刑法》关于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2020年1月20日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指出“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可见,当发生新冠疫情或者有发生危险的可能时,市民应当积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调查研判工作。马某在被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时,隐瞒实情,未如实申报,妨害了当地政府部门实施的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他人被感染,具有有引发新冠病毒传播的危险,故马某可能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最后,祈愿人类早日消灭新冠病毒,早日回归正常生活。


笔者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注意


  • 一是不聚集不扎堆,非必要不出门,出门一定要佩戴好口罩,做好个人防护;

  • 二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检验采样、调查研判、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等管控工作;

  • 三不信谣不传谣,关注官方通报坚决不造谣、不传谣;

  • 四是积极接种疫苗,共筑免疫围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