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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发布时间:2021-11-09|阅读量:
来源: 作者:孙早刚律师 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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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什么明知结果会输的案件,还要去做?”

“为了正义。”

……

 一天所内培训,被问到这个问题,大家众说纷纭,思索良久,所感所悟浅析。


       从社会大的层面来说,为了实现法治,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转。给当事人提供合法的解决纠纷途径,有冤有处申,不一定是为追求绝对的正义,但至少有一条可以尝试救济的路,这是很重要的。自古以来,“逼上梁山”的例子举不胜数,因为无路可走而走上极端。但同时这也是终结纠纷,避免矛盾恶化、再次升级的一个解决途径。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通过法律来解决纠纷,而不是原始的蛮力。有人说:“实现法治最好的一个标志就是当出现纠纷时,是想着找一个律师,而不是找一个熟人疏通关系。”法律一个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定分止争”,早在《管子· 七臣·七主》中,就有“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以及《慎子》中“一兔走街,百人追之分未定也;积兔满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就是说,一只野兔在跑,后面很多人追着想抓住它,集市上有很多兔子,却没有人抓它。为什么呢?就是野兔权属未定,集市的兔子已经有了归属。现代法治社会,明显的一个进步就是“定分止争”由中立的第三方主体来确认、执行。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避免了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升级,通过法律的途径把问题解决掉,这是法治社会人们普遍认可的方式。同时输,也有不同的输法,可能输一万元,可能输一百万元。通过法律的途径,充分的举证质证辩论对这一事件形成一个闭环,避免了矛盾的进一步升级。同时,一个案子的得失或许并不能影响整个大盘,是通过一系列的案件来达到整体的目的。当事人吃了没有法律知识的亏,事实与现有呈现出的证据不一致,法律判决书上可能理亏,但是实质意义上可能恰恰相反。这时候通过法律来“定分”,从而达到“止争”的作用。双方当事人通过法律的手段达到解决双方争议的目的。也许最终结果不是最公正的,但是这是一个维持良好社会秩序的一个价值选择,可以实现大部分的正义,为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遇到的纠纷给了一条解决的途径,避免了“叫天天不应”,积怨难以排解的困境。


       从律师角度来说,或许每个律师都是不一样的,或许有的律师为名不为钱,或许仅仅是为当事人打抱不平,比如之前走红网络的张扣扣一案,律师为之写的《一叶一沙一世界——张扣扣案一审辩护词》。辩护词情真意切,引经据典,文采斐然,但其实在实体法律的角度辩护的地方是很有限的。但是,作为一个职业律师,无论被告多么罪大恶极,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而无论辩护的空间多大,辩护人都当竭尽所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辩护效能,维护法律的正义。唯此方无愧于心,无愧于律师职业,也是实现法治重要的一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