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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背后的法律忠告
发布时间:2020-01-29|阅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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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不断蔓延,已经成为重大公共卫生事件。2020年1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国家卫健委决定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传染病乙类管理,但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结合甘肃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甘肃省委省政府决定:自2020年1月25日14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由省委书记林铎,省委副书记、省长唐仁健担任双组长。

      这与2003年的“非典”一样,虽然都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却按照甲类传染病来进行预防和防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防控疫情解释》)传染病的防治和涉嫌违法犯罪行为有着非常详细的规定。

      经我所律师研究并分析,针对此类疫情的突发,由于社会主体不同进而导致社会分工不同,因此下列法律知识需要共同熟知并遵守,具体为:

      (1)监管人员未尽到监管义务或贪污、侵占物资;

      (2)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厂家“坐地起价”;

      (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防护产品;

      (4)广告服务商用疫情名义用于产品推销或作虚假宣传;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6)造谣、传谣;

      (7)传染病期间,强拿强要,恶意损坏公私财物;

      (8)恶意逃离,造成病毒传播的。


      忠告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履行相应职责,尽到监管的义务。否则会以失职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依法惩处。

      

      国务院1月24日发布公告表示,对涉及缓报、瞒报、漏报疫情,落实防控措施不力,导致疫情扩散等严重后果的重要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将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防控疫情解释》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防控疫情解释》第四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或者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定罪处罚。

      第十四条 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案例:——田军杰传染病防治失职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身为行政工作人员,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传染病防治工作,在得知本地已有传染病时,没有及时上报县卫生防疫站,也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传染病在一定范围内迅速传播并流行,情节严重的,其行为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根据此次疫情的后续调查情况,如果相关人员存在瞒报、虚报导致疫情不能及时控制的就会以渎职处罚。


      忠告二:防治、防护产品的生产、销售厂家应本着遵守社会规范,切勿“坐地起价”,恶意哄抬物价,否则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防控疫情解释》第六条 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 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望广大生产、销售厂商能够遵守市场交易准则,依法依规生产销售,切勿因小失大。


      忠告三:虽然生产周期可能变短,生产任务可能加重,生产、销售厂家应以保证产品质量为前提,绝不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防护产品。否则可能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从中处罚。


      《防控疫情解释》第二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第三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无锡某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邱某、糜某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案例要旨:非典期间,为获取高额利润,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或者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是重复使用国家禁止翻新使用的医用器材,或者使用无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注册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的,依法应认定为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医用器材。

尊重法律,尊重生命


      忠告四:绝不允许广告服务商利用疫情名义用于产品推销或作虚假宣传,否则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防控疫情解释》第五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特殊时期,请以事实为依据“广而告之”。


      忠告五:决不允许任何个人、组织、社会团体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防控疫情工作的正常开展,应积极配合相关人员的检查,落实防范与控制措施。否则可能会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防控疫情解释》第八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条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许某、田某、张某、王某、饶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使用暴力袭击施工人员,抢走施工工具,严重干扰了该市“非典”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的,其行为构成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做守法公民,配合国家工作人员做好工作的同时更是对自身负责。


      忠告六:任何个人、企业、社会团体都不得针对疫情造谣、传谣,以官方发布的真实消息为准,绝不恶意制造、散播谣言,轻则封号处理并面临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重则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1月25日,微信安全中心发布《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相关谣言专项治理的公告》。引进专业第三方辟谣机构,对平台中的谣言进行辟谣;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等相关协议规范,对违规的信息内容进行删除处理,并视其违规程度对违规帐号进行阶梯式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号或账号功能进行限期或永久封禁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 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防控疫情解释》第十条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利用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制造、传播谣言,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黄旭、李雁编造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编造他人患有“非典型肺炎”症状的虚假事实,属于“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对于编造虚假恐怖信息并将所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予以传播且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认定为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即可。此罪是结果犯,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一般可以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社会恐慌程度等方面认定。


案例:——朱彬一、方士田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案

      案例要旨:宣传信耶稣能防非典等虚假恐怖信息,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忠告七:禁止利用病患身份强拿强要,恶意占用公共资源或损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否则会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务罪定罪处罚。


      《防控疫情解释》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案例:——张月新寻衅滋事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在使用假币购买食品被卖主识破后,谎称自己患有“非典”,公然强拿硬要他人食品,并在获取食品后仍不罢休,继续干扰他人正常经营活动,并用自己患有疾病威胁前来制止其行为的公安人员的,行为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

身患疾病不是自暴自弃的理由,假借患疾更不是违法乱纪的借口。


      忠告八:禁止疫情病患恶意逃离管控区域造成病毒传播,根据其主观意志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防控疫情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王华妨害传染病防治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违反政府关于预防、控制“非典”的规定,明知他人有被感染的可能,反而任其在社会上逗留,造成“非典”疫情传播,情节特别严重的,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案例:——金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驾车“闯关”和逆道行车的目的在于躲避“非典”拦截检查,并且主观上有妨害公务的故意,但由于其采取方法和手段的危险性使其故意内容外延扩大,与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形成竞合,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且其驾车“冲关”的行为与逆向行车的行为其实是一种行为两个阶段,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对其行为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尊重生命,尊重他人。


结语: 随着全国战斗号角的吹起,一场没有硝烟的全民战争已经打响,在这场战争中虽然我们身处不同的岗位,不同的身份,但都希望尽快的打赢这场战争。所以,望各位身处一线的朋友在读完这篇文章后能够各司其职、人尽其才;望各位身处后方的朋友相信祖国、相信科学,不造谣、不传谣;望已经身处疫情影响下的病患们能够积极配合治疗、配合研究,不谎报病情、不私自逃离。我们相信,在大家众志成城、万众一心下,一定会消灭疫情,共同奔赴“小康年”。

   

武汉加油!中国加油!